财经纵横

并购有垄断倾向需审批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11日 17:00 每日新报

  新报讯【记者门莉娜任强】近日,记者从商务部条法司获悉,由商务部、国资委、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总局、证监会、国家外管局等联合颁布的《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于2006年9月8日起施行。《规定》体现了顺应国际化的思路,正式明确外资可以利用股权的方式并购境内企业,但同时,《规定》也显示出中国在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方面的决心。

  “股权并购”得到承认

  《规定》指出,外国投资者今后可以以股权作为支付手段并购境内公司。境外公司的股东以其持有的境外公司股权,或者境外公司以其增发的股份,作为支付手段,购买境内公司股东的股权或者境内公司增发股份。

  《规定》指出,外国投资者以股权并购境内公司所涉及的境内外公司的股权,应符合以下条件:股东合法持有并依法可以转让;无所有权争议且没有设定质押及任何其他权利限制;境外公司的股权应在境外公开合法证券交易市场(柜台交易市场除外)挂牌交易;境外公司的股权最近1年交易价格稳定。

  《规定》同时要求,外国投资者以股权并购境内公司,境内公司或其股东应当聘请在中国注册登记的中介机构担任顾问。并购顾问应就并购申请文件的真实性、境外公司的财务状况以及并购是否符合要求作尽职调查,并出具并购顾问报告。

  考虑到股市的风险以及实际操作中周期较长,从目前市场情况看,通过股权方式进行外资并购非常少。但是,业内人士分析,这个规定的出台,对积极引进外资、外汇控制和帮助国内企业直接上市都是有很大帮助的,体现了今后外资并购方式的多样性。

  上市公司存在机会

  从目前的市场情况看,上市公司通过向境外投资者定向增发股份,引进境外战略投资者的实践事实上已经开展。

  今年3月,华新水泥即已公告,拟向其第二大股东HolchinB.V.公司定向发行A股;5月,晨鸣纸业公告拟向CVC公司定向发行10亿股A股,并签署了《战略投资意向书》。但从定向增发和战略投资的进展看,结果并不尽如人意。7月31日,晨鸣纸业公告终止、解除与CVC公司签署的意向书,由此导致其股价表现起伏较大。

  有关人士指出,通过定向增发的方式引入境外战略投资者,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改善公司经营管理,是定向增发这一上市公司融资新手段推出后,给上市公司带来的新机会。

  外资并购一直是二级市场一大炒作题材。“今后上市公司外资并购的方式和途径大大拓宽,这对于股市中的外资并购题材可能是一大激励。”万国测评指出。

  重点行业需要申报 开展反垄断审查

  《规定》要求,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投资者应就所涉情形向商务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报告:并购一方当事人当年在中国市场营业额超过15亿元人民币;1年内并购国内关联行业的企业累计超过10个;并购一方当事人在中国的市场占有率已经达到20%;并购导致并购一方当事人在中国的市场占有率达到25%。

  虽未达到上述条件,但是应有竞争关系的境内企业、有关职能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请求,商务部或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为外国投资者并购涉及市场份额巨大,或者存在其他严重影响市场竞争等重要因素的,也可以要求外国投资者作出报告。

  如果外资并购涉及所述情形之一,商务部和国家工商总局认为可能造成过度集中,妨害正当竞争、损害消费者利益的,应共同或经协商单独召集有关方举行听证会,并依法决定批准或不批准。

  重点行业需要申报

  《规定》指出,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不得造成过度集中、排除或限制竞争,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导致国有资产流失。

  在《规定》中要求,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并取得实际控制权,涉及重点行业、存在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经济安全因素或者导致拥有驰名

商标或中华老字号的境内企业实际控制权转移的,当事人应就此向商务部进行申报。

  当事人未予申报,但其并购行为对国家经济安全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商务部可以会同相关部门要求当事人终止交易或采取转让相关股权、资产或其他有效措施,以消除并购行为对国家经济安全的影响。

  <责任编辑: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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