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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并购须过反垄断关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8月11日 10:54 南方都市报

  《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正式公布

  外资并购须过反垄断关

  ■背景

  外资并购频繁引发诸多争论

  随着国有企业改制进程的不断深入,国有企业被外资并购的市场行为越来越多,规模也越来越大。在诸如三一并购案所引起的诸多争论中,有关部门的专家和学者担心,外资大规模并购中国国有企业可能会危及中国的产业安全或国家安全,中国应当制定相关政策、设置障碍和底线。

  为此,

证监会近期也颁布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并将于今年9月1日开始实施。这个新的法规明确规定,外资收购中国的国有企业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陈家林

  自2003年《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之后,商务部、国资委、税务总局等六部门日前正式公布《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规定》明确,外资并购境内企业时,商务部和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将展开反垄断审查;对于以股权作为支付手段并购境内企业的境外公司,《规定》明确应为上市公司,特殊目的公司除外。

  与2003年颁布的《暂行规定》相比,此次公布的《规定》完善了许多,用了6章61条的篇幅对并购涉及到的法律程序进行了明确规定。除首章总则和末章附则外,主要包括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基本制度、审批与登记程序、跨境换股规定、反垄断审查等内容。而新《规定》最大一个特点是,反垄断以及防止危害国家经济安全的审查规则更加细化。

  首次明确反垄断审查

  《规定》明确,外资并购境内企业时,商务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将进行反垄断审查。应审查是否存在造成境内市场过度集中,妨害境内正当竞争、损害境内消费者利益的情形,并做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外资在并购境内企业时,如涉及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和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事宜的,应当遵守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如果被并购企业为境内上市公司,还应根据《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强调国家经济安全

  凯雷收购徐工事件搁置了将近一年,几大部委反复讨论后,事件走向甚不明朗。为使此类事件更具可操作性,《规定》加大了对外资并购是否危害国家经济安全的审查。

  《规定》指出,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应符合中国对投资者资格的要求及产业、土地等政策。依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不允许外国投资者独资经营的产业,并购不得导致外国投资者持有企业的全部股权;需由中方控股或相对控股的产业,该产业的企业被并购后,仍应由中方占控股或相对控股地位;禁止外国投资者经营的产业,外国投资者不得并购从事该产业的企业。不符合要求应作调整。

  《规定》还明确,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并取得实际控制权,涉及重点行业、存在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经济安全因素或者导致拥有驰名商标或中华老字号的境内企业实际控制权转移的,当事人应进行申报。当事人未予申报,但其并购行为对国家经济安全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监管部门可以要求当事人终止交易或采取转让相关股权、资产或其他有效措施,以消除并购行为对国家经济安全的影响。

  首次允许股权支付

  业内人士指出,《规定》的创新之处在于首次明确提出换股并购,并且将离岸公司纳入监管范围。《规定》大篇幅提出了“外国投资者以股权作为支付手段并购境内公司”的条件和申报程序。首次在法规中允许境外公司的股东以其持有的境外公司的股权或者增发股份作为支付手段,购买境内公司股东的股权或境内公司增发的股份。

  申银万国钱康宁表示,换股并购在国际企业并购中很常见,但在国内法规中一直是空白。此次从法规和审批程序上加以规范,使换股并购尤其是离岸公司被纳入监管范围,对于资产流失、假外资等问题也可通过正规渠道进行管理。

  本报记者陈家林

  ■链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并购方应在对外公布并购方案前,或报所在国主管机构的同时,向商务部和国家工商总局报送并购方案。

  ●境外并购一方当事人在中国境内拥有资产30亿元人民币以上;

  ●境外并购一方当事人当年在中国市场上的营业额15亿元人民币以上;

  ●境外并购一方当事人及与其有关联关系的企业在中国市场占有率已经达到20%;

  ●由于境外并购,境外并购一方当事人及与其有关联关系的企业在中国的市场占有率达到25%;

  ●由于境外并购,境外并购一方当事人直接或间接参股境内相关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将超过15家。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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