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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应媒体质疑:“权益法”核算理由充分G新希望声明不改核算方法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8月11日 09:35 上海青年报

  一场由G新希望董事长刘永好落选G民生董事会以及G民生拟非公开增发不超过35亿股新股诱发的所谓G新希望会不会或该不该对G民生的投资改由“成本法”核算的争议渐入高潮。昨日,G新希望发布公告对此事进行了全面回应,表示G新希望不会也没有理由改变原会计核算方法。

  本报讯(记者薄继东)8月8日,《上海证券报》有报道称,“G新希望(000876)对
G民生(600016)的股权投资一直按权益法核算,不过,最近发生的两件事情,给这一核算方法打上了问号,并将对G新希望的业绩产生举足轻重的影响。如果不能对G民生的股权投资按权益法核算,G新希望的净利润可能缩水八成左右。”次日,该报又刊登了《G新希望投资G民生核算方法引来专业对话》一文。

  据了解,报道所称最近发生的“两件事情”,一是指刘永好意外落选G民生第四届董事会;二是指G民生拟非公开增发新股。前者导致G新希望对G民生经营决策的控制力减弱,后者有可能威胁G新希望子公司对G民生的第一大股东地位。

  针对上述两篇报道,昨日G新希望首先澄清说,该公司控股75%的子公司新希望投资有限公司持有G民生5.985%的股权,2005年其实现的18089万元净利润中有11549万元来自G民生,占总数的64%,并非八成。

  其次,G新希望表示,自1998年以来,公司一直是G民生的第一大股东,刘永好在G民生本次董事会改选前一直是G民生的董事并担任副董事长,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投资》和《<企业会计准则———投资>指南》,G新希望对G民生的经营决策具有重大影响。如今,刘永好虽然不再担任G民生的副董事长和董事,但是新希望投资推荐的王航已进入G民生董事会,而普通董事与副董事长在表决中的地位是相同的,因此,G新希望仍属于上述法规规定的应用“权益法”核算的对被投资对象的经营决策具有重大影响的企业。

  G新希望还表示,能否采用“权益法”核算与公司是否能维持G民生第一大股东地位无关。并举例说,G民生当前的第四大股东东方集团(600811)采用的也是“权益法”核算。G新希望特别指出,国家企业会计准则要求“会计信息应当具有可比性,一贯性”,并认为:如果G新希望改变对G民生的投资目的,作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进行核算,G新希望的资产和净资产将增加9.94亿元。

  “事实上,不管G新希望采用哪种会计核算方法,其间接持有的G民生股权的内在价值均不会发生改变。至多只是短期内表现的形式有所不同而已。”劲融投资的总经理曾照祥这样认为。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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