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境内并购新规9月实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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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8月11日 09:14 新京报 | |||||||||
危及国家经济安全、造成国内竞争过度的并购项目将被叫停 本报讯 (记者李武)历经2次修订,3年试行,备受各方关注的外资并购境内企业正式规定终于出炉。昨日,记者从商务部获悉,由商务部、国资委、外管局等国家6部委联合颁布的《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正式颁布,并将于今年9月8日正式开始实施。与此前的暂行规定相比,《规定》对外资企业的最低投资比例、
外资企业新定义:最低出资比例25% 此前,外商投资在合资公司中比例低于25%的企业是否享受外资企业待遇一直是各方争论的焦点。而此次新颁布的《规定》则首次对此进行了明确界定。规定称,外资企业在并购境内企业后,持有股份比例高于25%的则可以享受外资企业待遇,持股比例低于此标准的企业将不享受外资企业相关待遇。 针对此前许多境内企业在海外英属维尔京等地注册空壳外资公司,然后以外资名义回购境内企业,从而享受外资企业相关待遇的违规情况,《规定》指出,境内公司、企业或自然人以其在境外合法设立或控制的公司名义并购与其有关联关系的境内公司,所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不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外资投资总额设最高上限 针对目前外资并购数额不断增高的现状,《规定》对外资并购中,外资的投资总额上限作出了明确规定,其中,注册资本在210万美元以下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10/7;注册资本在210万美元以上至500万美元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倍;注册资本在500万美元以上至1200万美元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5倍;注册资本在1200万美元以上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3倍。 危及国家经济安全的并购项目将被叫停 目前,外资在我国的并购项目已呈现多元化投资趋势,一些重大装备制造业外资业在试图突破壁垒进行投资。新颁布的《规定》首次明确指出,对危及国家经济安全的并购项目将被商务部终止。但《规定》并未明确指出相关项目,具体的项目则在外商投资中国产业指导目录中列出。 《规定》指出,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并取得实际控制权,涉及重点行业、存在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经济安全因素或者导致拥有驰名商标或中华老字号的境内企业实际控制权转移的,当事人应就此向商务部进行申报。如果当事人未予申报,但其并购行为对国家经济安全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商务部可以会同相关部门要求当事人终止交易或采取转让相关股权、资产或其他有效措施,以消除并购行为对国家经济安全的影响。 此外对于一些容易造成国内市场竞争过度的项目也将被叫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