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新规拓宽外资并购渠道
反垄断审查并未收紧
【新华社北京8月10日电】(记者程云杰)商务部条法司有关负责人10日在北京指出,9日颁布的《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规定》并没有为外资并购扎上“紧箍咒”。相反,
由于首次允许外国投资者通过股权交换来并购境内公司,它实际上为外资并购国内企业拓宽了渠道。
这位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新规只是对2003年《暂行规定》的一个修改,其诱因是今年1月开始正式实施的新版《公司法》。由于修订后的《公司法》对外商投资标准,投资方式和投资期限等内容均有所放宽,商务部根据新《公司法》的精神对《暂行规定》进行了完善,明确界定了外国投资者以股权作为支付手段并购境内公司的行为、条件,并规定了申报文件与程序。
商务部表示,新规既为外资并购修筑了新的合法途径,又堵住了可能出现的问题,使外资并购有望在一个更公开透明的平台上运作。专家则普遍认为,股权交换是国际上比较通行的做法,尽管国内目前还是以现金支付为主,但却是未来企业并购的发展方向。
由于《规定》出台之前,商务部曾表示将加大对外资并购中国重点和关键产业骨干企业的监管力度,以维护国内产业和国家经济安全,有舆论认为《规定》将为争议颇多的美国凯雷公司收购徐工机械案蒙上阴影。
事实上,同《暂行规定》相比,新规定并没有表现出针对任何并购个案的迹象,也没有改变《暂行规定》中有关实施反垄断审查的条件,即:“并购一方当事人当年在中国市场营业额超过15亿元人民币,1年内并购国内关联行业的企业累计超过10个,并购一方当事人在中国的市场占有率已经达到20%,并购导致并购一方当事人在中国的市场占有率达到25%”。
但是,新规定明确指出,“商务部可以会同相关部门要求当事人终止交易或采取转让相关股权、资产或其他有效措施,以消除并购行为对国家经济安全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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