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适用房改革必须强化政府责任刚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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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8月11日 02:29 东方早报 | |||||||||
地产视野 经济适用房将以租代售的两大理由是:中国的房屋产权为70年,一个家庭的收入可能在70年中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一次性的出售令经济适用房制度缺乏退出机制;另一方面,由于经济适用房的售价不包括土地成本,仅包括一半的配套成本,政府需要不断地在此项目上投入资金。缺乏退出机制的出售型经济适用房制度将逐渐令财政不堪重负。
一定意义上,这两大理由是成立的。但任何一套体制的健全,尤其是由政府主导的体制改革,莫不需要责任明确,核定政府必须承担的相应义务,并且有完善细致的规则约束政府,防止出现卸责之举。 其一,租赁型经济适用房必须加上政府保障责任公益化的刚性规定。政府在租赁型经济适用房上付出要远多于收益,这要求政府必须遏止目前经济适用房比重节节下滑的趋势,继续扩大经济适用房的供应量,以满足广大低收入者的需求。 其二,政府在租赁型经济适用房的过程控制必须强化,不能再度上演以往出售型经济适用房面积和价格飞涨、房产商乘机牟利的情形。对试图突破规定浑水摸鱼者,要予以严厉惩罚。 其三,政府在推进廉租房、经济适用房与限价商品房时,也要对整个房地产市场进行规范整顿。各地有关土地闲置、房产商低价圈地的新闻也层出不穷,打击房地产投机风潮首先要从入口着手,政府必须收紧合理调控之手,对长期搁置的土地资源回收,但不应再度高价拍卖出售,谋取第二次利润,而是应将这些土地用于建设廉租房、经济适用房与限价商品房。 文 毕舸 罗勇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