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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并购门槛提高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11日 01:08 人民网—人民日报
本报记者 龚雯 正当人们对徐工并购案众说纷纭时,商务部、国务院国资委、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总局、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8月8日联合发布修订后的《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并将自下月8日起施行。8月10日记者采访了有关部门。 商务部条法司负责人郭京毅说,新《并购规定》对外资并购的原则、条件、程序、例外和监管等作出了更加明确、详尽的规定。 为什么要对现行《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进行修订?郭京毅说,动因有四:进一步扩大开放;与相关立法相衔接;堵塞体制上的漏洞;解决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郭京毅说,修订后的《并购规定》共六章、六十一条,分别规定了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原则要求、基本制度、审批登记的相关程序、外国投资者以股权作为支付手段并购境内公司问题、反垄断审查程序及法律适用等问题。通过此次修订,将为我国加强对外商投资的管理,为提高利用外资的质量和水平创造更好的法律环境。 据了解,新规定有三个“点”值得注意: 适当调整外资管理方式防范“假外资” 针对社会各界反映强烈的“假外资”问题,新《并购规定》引入了“实际控制”原则。新《并购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五条要求当事人向审批机关披露其管理关系及实际控制人,对于境内主体实际控制的并购行为均报送商务部审批。根据第九条规定,对于境内主体以其控制境外公司名义并购境内企业的,所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原则上不享受优惠待遇。另外,第五十八条也本着“实际控制”原则,规定境内公司的自然人股东改变国籍的,不改变该公司的企业性质。通过上述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使得“假外资”的套利预期落空。 允许当事人以股权作为并购对价,鼓励迅捷交易 新规定在第四章专门规定了以下问题: 1.允许外国投资者以境外上市公司股票(包括已上市的股票和拟增发的股票)作为并购境内企业的对价。考虑到非上市的境外公司的股份价值难以判断,为避免当事人随意确定其价格,套取境内企业权益,目前仅允许外国投资者以境外的上市公司的股票作为并购对价。 2.允许境内主体为境外上市目的,以其在境外设立的特殊目的公司反向并购境内企业股份,实现其向境外“注资”的目的。考虑到中国企业境外上市的实际需要,新规定允许境内主体以特殊目的公司的股份作为对价并购境内企业,因此其无需以过桥贷款等方式将境内企业的权益“注”往境外。此举不仅降低了国内企业境外融资的财务成本,也使得此类小红筹上市的模式透明化,保证了政府的知情权。 3.充分尊重市场规律,以制度创新来解决实践中的难题。考虑到境外上市公司的股权变更(转移给境内公司持有)需在境外履行复杂的程序,新规定在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外汇登记证上加注“有效期”,附条件地允许当事人先取得政府的许可,再将境外股权“注”入境内。顺应国内企业红筹上市的通行做法,新规定也采取加注“有效期”的做法,附条件地允许当事人先行以无实际价值的特殊目的公司并购境内企业。如果当事人在“有效期”内未能完成股权变更或上市目的,则批准证书及工商登记自动失效、上述申请视为未发生,从而避免了资本外逃、境内企业“外资化”等后果。 严格外资准入制度,维护国家经济安全 新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外国投资者并购行为涉及重点行业、存在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经济安全因素或者导致拥有驰名商标或中华老字号的境内企业实际控制权转移的,当事人应就此向商务部进行申报。如当事人未予申报,但其并购行为对国家经济安全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商务部可以会同相关部门要求当事人终止交易或采取转让相关股权、资产或其他有效措施,以消除并购行为对国家经济安全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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