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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间劳动者的权利也有法律保障(劳动维权)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8月11日 00:01 人民网-市场报

  担任北京某网络公司办公室总裁秘书的武女士在试用期内被公司解聘,原因是公司业务紧缩。为此,她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支持了武女士的诉讼请求。

  2004年3月,武女士与北京某网络公司签订了试用协议书,试用期为3个月,即从2004年3月29日至6月29日,试用期工资为每月1400元。然而,就在武女士工作两个月后的6月2
日,公司以业务紧缩,不需要此岗位人员为由向她下发了《解聘员工通知单》,并支付了工资。

  武女士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仲裁委裁决要求该公司支付武女士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1400元。网络公司不服,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其无须向武女士支付这笔经济补偿金,理由是武女士尚处于试用期间,公司可随时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一审法院驳回网络公司的请求,并判令公司支付武女士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1400元及50%的额外经济补偿金700元。

  北京一中院认为,该通知单上虽然没有公司的公章,但有公司领导的签字,对《解聘员工通知单》的真实性及效力予以认定。审理此案的法官向记者介绍,即使在试用期内,劳动者也应利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不超过6个月的考察期。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必须有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时,才可单方解除

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承担完全的举证责任。若因为企业自身的原因或无故解除劳动合同,企业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如企业未按时支付,还应支付相当于补偿金数额50%的额外经济补偿金。

  此外,法官还介绍,如用人单位与员工之间没有签署劳动合同,仅在聘书、录用通知书或其它书面文件中约定了试用期的视为劳动合同,试用期的期限视作为劳动合同的期限。同样,如企业仅约定了试用期内的工资,则该工资被视为劳动合同中的劳动报酬;如用人单位还约定了转正后工资,则转正后工资被视为劳动报酬,试用期的工资约定无效。但如果用人单位只是口头答应在员工转正后将提高工资,却没有在任何文件中作出具体约定,也没有具体数字的,试用期工资就被视为劳动报酬。

■ 本报记者 焦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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