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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连发三令强调信息披露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8月10日 12:13 京华时报

  本报讯(记者敖晓波)为防范上市公司的选择性信息披露,防止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蓄意隐匿信息,深交所昨天连发三项指引,分别对公平信息披露、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信息披露、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时如何进行信息披露作出规范。

  在公平信息披露指引当中,深交所明确规定上市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进行信息披露时,必须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不得有选择性地私下向证券分析师、咨询机构、
机构投资者、上市公司大股东以及新闻媒体等具有信息优势的特定对象披露、透露或泄露非公开重要信息;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代表上市公司的人员、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以及特定对象,不得利用上市公司非公开重要信息进行证券买卖。

  另据深交所透露,目前仍有上市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以种种理由不配合信息披露工作,隐瞒或滞后披露并购重组、股权转让等重大信息,直接侵害了中小股东的知情权。为防范上述现象蔓延,深交所在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信息披露指引中规定,上市公司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应将已经发生或拟发生的所有可能对上市公司

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及时告知上市公司,及时回复上市公司的问询,及时通知上市公司刊登提示性公告,详细披露并严格执行承诺事项。

  此外,面对部分上市公司在股票异常波动时没有严格履行核实义务,草率发布所谓的“没有应披露未披露信息”的公告,深交所规定,在股票交易发生异常波动时,上市公司应当关注、核实前期披露的信息是否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公共传媒是否存在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传闻,公司及有关人员是否泄露了未公开的重大信息,公司或有关方面是否已经发生或预计将要发生或可能发生的重要变化。上市公司只有在核实且确信不存在上述问题后,方可做出“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信息”的声明。否则,交易所将认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及相关人员未能履行义务,并予以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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