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纵横

外资并购境内企业不得垄断市场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10日 11:43 京华时报

  本报讯(记者 叶永笔)昨天,商务部、国资委、国家税务总局等6部委出台了《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于9月8日起施行。《规定》除明确了外资可以以股权作为支付手段并购境内公司的行为外,还制定了相应的反垄断措施。

  《规定》指出,境外公司的股东可以以其持有的境外公司股权或者以其增发的股份,作为支付手段购买境内公司股东的股权或者境内公司增发股份。同时,中国境内公司或自然人为实现以其实际拥有的境内公司权益在境外上市而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境外公司,也可以以其所持公司股权或者以其增发的股份,作为支付手段购买境内公司股东的股权或者境内公司增发的股份。

  《规定》还制定了行业垄断的相关限制。如外资并购境内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者须向商务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报告:并购一方当事人当年在中国市场营业额超过15亿元人民币;1年内并购国内关联行业的企业累计超过10个;并购一方当事人在中国的市场占有率已经达到20%;并购导致并购一方当事人在中国的市场占有率达到25%等。同时,若有涉嫌垄断的举报请求,商务部或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为外国投资者并购涉及市场份额巨大,或者存在其他严重影响市场竞争等重要因素的,也可以要求外国投资者作出报告,并举行听证会作出批准或不批准。

  另外,境外并购一方当事人在我国境内拥有资产30亿元人民币以上;境外并购一方当事人当年在中国市场上的营业额15亿元人民币以上等情况下,并购方也须向商务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报送并购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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