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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倾销应诉有章可循行业组织要挑“大梁”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8月10日 11:30 每日新报

  新报讯【记者门莉娜】商务部近日公布了《出口产品反倾销案件应诉规定》,自2006年8月14日起施行。在《出口产品反倾销案件应诉规定》中明确要求,各行业组织在获知有关可能发起反倾销案件新立案调查的信息后,应根据涉案产品的出口情况,做好应诉协调准备。

  《出口产品反倾销案件应诉规定》共有20条,主要内容有:在反倾销案件调查期内
生产和向调查国或地区出口涉案产品的企业应积极应诉。

  此次,商务部发布的《出口产品反倾销案件应诉规定》还正式为行业组织定下了责任义务,包括建立出口商品统计监管系统和贸易救济案件信息收集反馈机制;根据应诉企业的要求,就有关替代国、市场经济地位和分别裁决等技术问题的抗辩、国外调查机关的实地核查等问题予以协助;组织应诉企业参加听证会、与国外调查机关和相关行业组织或企业进行磋商、谈判等工作;定期公布年度到期的行政复审案件等信息。

  <责任编辑: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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