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研报告不得透露未公开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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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8月10日 07:00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 |||||||||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讯 深交所日前集中发布了《上市公司公平信息披露指引》《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第2号: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信息披露》《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第3号: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等三项信息披露指引。
三项指引分别对上市公司如何开展公平信息披露、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如何配合上市公司进行信息披露、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时上市公司如何开展信息披露工作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其中,公平信息披露指引明确规定: 上市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信息披露时,必须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不得有选择性地、私下地向证券分析师、咨询机构、机构投资者、上市公司大股东、新闻媒体等具有信息优势的特定对象披露、透露或泄露非公开重要信息。 对于在调研、沟通、采访活动中了解到的非公开重要信息,证券分析师等特定对象不得在任何调研报告、沟通会纪要、新闻报道等中披露或引用该信息,除非上市公司同时公开披露该信息。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代表上市公司的人员、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特定对象不得利用上市公司非公开重要信息进行证券买卖。 证券时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