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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并购明确股权交换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8月09日 15:10 南方都市报

  本报讯(记者汪江涛实习生方丽)以徐工一案为代表的外资并购讨论仍沸沸扬扬。日前商务部发布《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首次明确界定了外国投资者以股权作为支付手段并购境内公司的行为,并对防止国内资产流失作出相关规定。据悉,股权作为支付方式的行为国外很普遍,但国内仍以现金交换为主,多数未涉及到交换股权。

  《规定》第一次明确界定了外国投资者以股权作为支付手段并购境内公司的行为、股权并购的条件,并规定了申报文件与程序。据《规定》,境内公司、企业或自然人以其在境外合法设立或控制的公司名义并购境内关联公司的,须报商务部审批。同时,《规定》对特殊目的公司的设立、在交易环节中所扮演的角色进行了界定。“特殊目的公司或其境外母公司设立时应向商务部申请办理核准手续。”对特殊目的公司的规定引起业内人士的关注,有专家表示,这一方面或成此规定引起较大争议的部分。

  因徐工一案,人们开始聚焦开放进程中的外资并购与国家经济安全。《规定》第一次提出要做尽职调查,外国投资者以股权并购境内公司,境内公司或其股东应当聘请在中国注册登记的中介机构担任顾问。并购顾问就并购申请文件的真实性和并购是否符合规定的其他要求作尽职调查、分析境外公司的财务状况,并出具并购顾问报告。专家表示,此举避免了境外空壳公司收购境内公司资产,防止国有资产和民营资产等的流失。

  此外,《规定》指出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时,导致在相关行业处于主导地位、拥有驰名商标或中华老字号、职工人数超过2000人的境内企业的实际控制权转移的,或者可能存在其他影响国家经济安全因素的,当事人应就此向商务部进行申报。

  《规定》还强调,当事人未予申报,但其行为结果对国家经济安全产生实质性影响的,商务部可会同相关部门撤销其并购行为或要求当事人修改并购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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