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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委明确答复:境外人士购房限一人一套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09日 13:00 法制晚报

  并非外界所传“一证一套” 同时需具备两个条件 境外汇入房款需过“审核关”

  本报讯(记者 张焱)境外人士在境内购房是“一人一套房”还是“一证一套房”的争论,终于可以画上句号了。今天上午记者从市建委得到明确答复,境外人士北京购房,将严格执行“一人一套”。

  市建委有关人士称,8月7日,建设部等六部委有关负责人就《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进行了正面解答,并特别强调,符合条件的境外个人在境内只能购买一套自住商品房,境外机构只能在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城市购买办公用商品房。

  此前有媒体报道,上海对外资购房有可能实施“一个证件一套房屋”的方案,这样,由于香港地区居民有效证件包括回乡证、香港身份证以及香港护照;台湾地区居民的台胞证、台湾身份证明亦算两个证件,就可能出现“一人多套房”。因此业内有人士猜测包 括北京在内的其他城市是否也会采取这种“变通”方式。

  而此次建设部等六部委的解释终结了这种猜测。而且,即便是购买一套自住商品房,也有两个条件:

  一是时间限制。境外个人在境内工作、学习超过一年的,已属国民经济的“居民”范畴。在境内工作学习不足一年的,住房需求只能通过租赁解决。

  二是用途限制。境外个人在境内只能购买一套用于自住的商品房,符合条件的境外机构只能在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城市购买用于办公所需的商品房。境外机构和个人购买境内商品房只有符合自用、自住原则,才能办理相关外汇收支和汇兑手续。

  六部委还特别增加了外汇指定银行的“审核关”。按规定,境外机构和个人从境外汇入购房款或从其境内外汇账户支付购房款的,应当经外汇指定银行审核确认相关材料后,将购房外汇资金结汇后划入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人民币账户,不能将外汇资金直接划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外汇账户。

  对于因故不能完成商品房交易、需将人民币购房款购汇汇出的,经原结汇的外汇指定银行进行真实性审核确认后,可将人民币购房款购汇划回境外机构或个人外汇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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