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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基持有人维权机构、监管层为何集体失语?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8月09日 09:36 中国经济时报

  ■本报记者张东臣

  尽管嘉实基金近日发布的中期分红预告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其与持有人良性互动的态度,但由于分红比例未一步到位且没有相关改进措施,不少持有人还是纷纷给中国经济时报来电或来邮件,表示强烈不满。

  种种迹象表明,这场由中小持有人自发的维权行动远没有结束。

  嘉实分红预案严重违反基金契约和《基金法》?

  8月7日收盘后,嘉实旗下的两只封闭式基金——基金丰和、基金泰和双双发布2006年中期收益分配预告。其中,基金丰和(184721)拟每份基金份额派发0.10元,基金泰和(500002)每份基金份额拟派发现金红利0.13元。

  “嘉实公布的分红预案严重违背契约和《基金法》。”一位封闭式基金持有人在给中国经济时报记者发来的邮件中尖锐地指出,“基金丰和契约规定‘基金收益分配的比例不低于基金净收益的90%’。截至6月30日,每份基金丰和共实现可分配收益约0.21元。照此计算,既然分配,就应该每份基金份额派发现金不低于0.189元。但所公布的预案为每份仅0.10元,分配比例仅为47.6%。这显然严重违背了丰和基金的契约。同时,《基金法》第十九条也规定,基金管理人必须‘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嘉实基金将基金丰和一半以上的当期收益予以无理扣留,不及时分配,明显违背了《基金法》的上述条款。”

  此外,基金泰和的契约也明文规定分红比例“不低于基金净收益的90%”。而此次基金泰和每份可分配收益为0.265元,实际分配的比例仅为49%。

  资料显示,2000年基金泰和中期未分配收益为2.78亿元,其中2.6亿元用于分配,分红比例达到93.44%;2001年中期基金泰和当期可供分配收益5.01亿元,其中4.5亿元用于分配,分红比例达90.21%;2002年基金丰和中期可供分配收益为0.49亿元,其中0.45亿元用于分配,占可分配收益的91.16%。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封闭式基金的收益分配,每年不得少于一次,封闭式基金年度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基金年度已实现收益的90%”。有业内人士指出,该办法虽然提到了“年度”、“90%”的概念,但这只是封闭式基金分红的最低标准。如果基金契约中规定的分红标准高于管理办法,应该按照基金契约执行。

  “总之,今后只要嘉实旗下的开放式基金分红,丰和、泰和就一个不能少。”前述基金持有人认为,嘉实基金在基金丰和的分配预案中没有就其“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的行为做任何检讨和道歉,而且继续在不恰当地使用“中期分配”的词语,表明其侵犯封闭基金持有人利益的行为可能仍将延续。为此,他强烈要求:一、嘉实基金必须立即按契约规定足额分红;二、对违背《基金法》第二十条的不公平对待封闭基金的行为,应向广大持有人诚恳道歉;三、退还由于未及时分红而获得的不当得利;四、基金丰和基金契约中没有关于分红时间的规定,即没有“年终”、“中期”分红的概念。因此,就应该按《基金法》规定,“及时”“分配收益”,实行有收益就分配的原则。

  意味深长的是,基金泰和曾在2000年中报称:“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于本次收益分配后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审议修改基金契约中有关收益分配次数的条款并经证监会批准后实施。基金泰和还将在每年的适当时机将浮动赢利全部变现,并立即分配给基金受益人。”而作出该承诺的原因之一就是考虑到“基金泰和在二级市场上的交易价格与其真正价值严重脱离,这严重损害了基金受益人的利益”。

  维权行动任重道远

  及时得到分红无疑是对基金持有人利益的保障。8月8日,基金丰和与基金泰和复牌后高开高走,涨幅均超过6%。

  “一次分红并不能解决根本问题,应该要求嘉实足额分红,并召开持有人大会彻底修改基金契约,建立长效机制全面保护持有人利益。”一位持有人对本报记者说。

  8月7日,王源新亦致电本报记者称,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部经理己经与他联系,相约于9日在上海进行当面协商。他将特邀此次维权行动的法律顾问——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见证此次会面。

  “嘉实基金应该为封闭式基金分红制度固定化、契约化、常态化开个好头。”宋一欣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此次分配预案与同期同公司开放式基金的年平均分红额及2002年以来累计分红额相比,顶多只有后者的一半而已。嘉实基金宜在2006年度内再次对封闭式基金持有人进行历年累计已实现净收益部分的补分红。而其他封闭式基金管理人也应积极、及时仿效嘉实的做法,维护基金持有人的利益”。

  宋一欣认为,必须通过制度进步来解决封闭式基金管理人与持有人利益不一致的问题,基金管理人应当主动召开持有人大会修改相关基金契约,实现封闭式基金分红制度法制化、规范化与契约化。他还建议,监管部门的规章及基金契约明文要求基金管理人每年召开持有人大会,其中,分红问题是必审内容;要求封闭式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提取与分红相联系,分红比例越高,管理费提成越高。

  “保险公司何以会对这些明显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逆来顺受?”这令众多中小持有人感到疑惑不解。“中国人寿、人保财险、平安保险,这些都是在境外上市的公众公司,怎么能如此无视其股东利益?”

  事实上,很多机构投资者与中小持有人同样感叹制度的不公。记者在采访中发现,不少保险公司及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都视封闭式基金维权为敏感话题,也有的表现出欲言又止。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某券商自营盘负责人对本报记者说:“我们在基金丰和刚成立的时候就持有了,这些年来一直没有给我们带来什么回报,我们只好选择用脚投票,上半年趁着反弹基本上全部斩仓了。如果算上机会成本,给我们带来的损失是非常大的。”

  据记者粗略测算,该券商曾持有基金丰和近九千万份额,账面浮亏最多曾达到近五成,上半年出局也至少损失了两千多万。“为什么没有想到依法维权呢?”对此,该负责人认为主要是考虑到维权实现的难度太大。

  激活一潭死水,监管层应有所作为

  “基民”何以成了“刁民”?这更值得基金行业的监管者深思。这样的“刁民”越多,说明制度缺陷越来越明显,维权成本越来越高。作为监管层,调整个市场主体的利益关系,解决冲突和矛盾,是职责所在。

  “对于封闭式基金,基金公司和监管层都不能再杀鸡取卵、涸泽而渔。”一位持有人对本报记者说,封闭式基金由于没有赎回压力、份额固定,是证券市场真正的多头力量和长期投资者,监管层的一些做法实际上是在放弃、弱化、边缘化封基,这种行为实在不妥。

  “为何不考虑继续发行封闭式基金?在美国,封闭式基金不是照样运行得很好吗?”这位持有人希望自己的看法能引起监管层的重视。他说,在中国这样的新兴市场中,封闭式基金应该还有很大的发展空间。按照监管层目前的思路,封闭式基金一个个按部就班转为开放式,市场就会缺少一个投资品种。为什么一定要消灭它呢?基金公司不也一再抱怨开放式基金持有人逢高赎回,过于短视吗?

  “监管层只需把《基金法》赋予基金持有人的权利真正兑现,就可以防止和减少利益输送等损害投资人行为的发生,就可以达到保护持有人利益的目的;监管层只要不为基金持有人依法维权设置障碍,不对封闭式基金搞歧视和弱化,就可以把封闭式基金现有的这潭死水激活。”这位持有人说,“让现有的封基持有人赚到钱,新的封闭式基金就能发行出去了,老的封闭式基金也盘活了,也可以扩募了。通过做大蛋糕实现市场多赢,何乐而不为?当然,如果监管层不能转变观念,落实《基金法》赋予基金持有人的权利,让基金持有人顺利地召开持有人大会,对现有制度和契约进行彻底改进,那么,封闭式基金也就没有出路,停止发行和扩募也是完全必要的。”

  “监管层想发展封闭式基金时就对封闭式基金进行政策倾斜,有了开放式基金,就对封闭式基金实行边缘化的政策。这种狗熊掰苞米式的做法本身就不符合市场化原则,也是缺乏诚信的表现。证券市场应该以诚信为本,基金业尤其如此,这个市场是不乏资金的,只要有了诚信二字,就会源源不断地涌进来。”一位基金业资深人士对本报记者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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