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啤酒瓶超期服役频频伤人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8月09日 09:29 河北日报

  省消协建议,尽快对B瓶使用年限实行强制性规定,杜绝B瓶超期服役,从根本上保障消费者人身安全

  本报讯(记者李巍)7月30日中午,省会的苏女士和家人在饭店吃饭,一瓶啤酒突然爆炸,碎玻璃在她的右腿上划了三道口子。家人紧急将她送到医院,缝了好几针才把血止住。超期服役的啤酒B瓶是这起事件的“元凶”。据了解,虽然国家规定啤酒专用瓶要标明“B”
字样,但由于有关部门制定的“建议啤酒瓶回收使用期限为两年”的条款不是强制性标准,使得一些啤酒厂家钻了政策空子。6月份以来,省会及周边地区已经发生数起2000年产啤酒B瓶伤人事件。

  最近,省消费者协会对省内部分市县市场流通的啤酒B瓶进行调查发现,标称1998年、2000年、2004年生产的啤酒B瓶仍在大量使用。有关研究资料表明,因酒瓶玻璃老化以及在周转过程中受到外力冲击等因素,B瓶在连续回收使用5次以后,安全系数将大大降低,有些连续使用的旧瓶安全系数仅相当于新瓶的50%。

  入夏以来,省消协就接到数起啤酒B瓶伤人事件投诉。而省消协在接到投诉后与啤酒生产厂家进行交涉时,部分厂家却拒绝对消费者做出赔偿。这些厂家认为,GB4544-1996标准附录中规定,“B”标明的是啤酒专用瓶,他们已经按照规定进行了标注,但关于“建议啤酒瓶回收使用期限为两年”的条款不是国家强制性标准,只要啤酒瓶在生产过程中不爆炸,就可以认为是合格产品,对消费过程中因爆瓶产生的伤害事件,厂家不应承担责任。

  省会一家啤酒企业的负责人向记者透露,啤酒瓶超期服役在全国各大啤酒生产企业中普遍存在。旧瓶成本相对较低,对利润已经不高的啤酒生产企业来说更具诱惑力。据了解,一个新啤酒瓶的成本为0.6元以上,而1个旧瓶的成本也就两三角钱。另一位业界人士更是直接表示,如果国家强制规定酒瓶的使用年限,企业在实际操作中很难执行。“厂家和经销商每天回收那么多瓶子,根本没有精力一个一个去检查是否超过两年。”

  而省消协表示,无限期反复周转使用的啤酒B瓶,对消费者的人身安全构成了潜在危险,“建议性标准”成了企业免责的“挡箭牌”。正是由于缺乏强制性标准,让厂家钻了空子,有恃无恐地使用过期B瓶。为维护消费者权益,近日,省消协通过中国消费者协会致函国家质检总局,就“GB4544-1996附录中的相关规定如何理解、啤酒瓶的最长使用期限是多长,以及啤酒B瓶回收使用期限超过两年的是否可以视为不合格产品”等问题请求作出答复。

  省消协负责人表示,“建议使用两年”的规定能否落实,目前还取决于企业自律。现实情况中B瓶超期服役、反复使用的现象充分说明,目前企业的自律意识还十分缺乏。在这种情况下,建议性标准就会形同虚设,只有尽快建立强制性规定,才能真正杜绝B瓶超期服役,从根本上保障消费者的人身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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