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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不正当行为典型案例分析]模糊对比 误导消费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8月09日 05:22 荆楚网-湖北日报

  荆楚网(湖北日报)

  湖北省物价检查所

  某市通信分公司推出一项动感地带“长话常聊”业务,广告价格标示:晚21时至次日早8时,每分钟0.30元,比“正常(不参加活动)话费”每分钟0.90元优惠0.60元。价格监
督检查人员检查发现,该公司的广告价格标示为夸大优惠成份,在“长话常聊”话费和“正常话费”的两个问题上使用了模糊对比:一是收费项目、标准模糊对比。“长话常聊”话费和“正常话费”各自收费项目(如来电显示费、市话费、漫游费以及相应的长话费等)和标准都不一样,是不能简单相比的。二是计价单位模糊对比。“长话常聊”的长话费以每分钟为一个计价单位;“正常话费”以每6秒钟为一个计价单位,计价单位不相同,也是不能简单相比的。把收费项目、标准和计价单位都不相同的“长话常聊”话费与“正常话费”混淆一起比较,只能使消费者越比越糊涂。该公司的广告价格标示以模糊对比夸大优惠成份的手段吸引消费者消费,构成了《价格法》所规定的价格欺诈后果。因此,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该公司实施了行政处罚,并责令其及时纠正这一价格违法行为,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点评:这家通信分公司在优惠活动中用模糊对比的手段扩大优惠成份诱导消费者,是违反《价格法》和《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的价格欺诈行为。《价格法》和《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都明确规定,经营者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价,诱导他人与其交易的行为,属价格欺诈行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这类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理,应依据《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在责令该公司限期退还消费者多付价款的基础上,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可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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