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遗失购房发票该不该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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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8月09日 03:06 深圳新闻网-深圳特区报 | |||||||||
开发商遗失购房发票该不该补 市消委会提醒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不要忘记索取发票 典型案例
消费者张先生向市消委会反映:他是南山区福庭苑小区的业主。1999年在某集团公司开发商处买了该小区住房一套,于今年3月还清银行贷款,但在办理房地产证交接时却没有发票,银行办理人员说档案里就没有客户联,让找开发商。随后张先生找到该集团公司财务部何先生,答复是“那联发票找不到了”。张先生要求补开发票,对方却不给补。张先生有两点疑问:消费者要求补开发票是否合理?经营者提出重开发票涉及打税问题,如果消费者愿意出税钱就可以重开,但税钱要消费者出,这合理吗? 律师点评 广东国欣律师事务所陈四新律师点评:1、张先生要求补票是否合理? 张先生向某某集团公司开发商索要购房发票是消费者合法权利的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还规定:“单位、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据此,索要购物凭证和服务单据是消费者的权利,与之相对应的出具单据是经营者的义务。本案中,作为经营者的某集团公司一直未曾给张先生提供过购房发票,至于有关人员说“找不到”,那也只能是该集团公司自身过错造成,这并不能减损张先生索要发票的权利。 2、张先生是否需承担补票涉及的税款? 索要发票是张先生的合法权利,出具发票是经营者某集团公司的应尽附随义务,因“找不到”而不能交付发票是某集团公司的过错所致,根据过错责任原则,某集团公司应承担因此而造成的损失,不能让消费者张先生为其过错买单。因此,张先生不需承担补票涉及的税款。 市消委会提示 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要求经营者开启发票是法律赋予的正当权益。在现实投诉中,因为没有有力的证据———发票,权益得不到保障的投诉时有发生。为此,市消委会特别提醒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不要忘记向经营者索取发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