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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换股并购”境内公司有望放行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8月08日 23:50 东方早报

  外资并购境内企业正风起云涌,且中国入世5年过渡期将尽,迫使相关监管规定“升级”。商务部近期就《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规定》发布征求意见稿,明确界定境外投资者可以换股方式并购境内公司。专家指出,新规定细化了很多条款,加强了操作性,让法规进一步适应市场需求。同时,新规对治理“假外资”、防范境内资产流失有积极意义。

  上海东方早报记者从业内了解到,由商务部牵头制定的征求意见稿在6月30日出炉,并在投行、律师间流传。商务部至今未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布该文件,但记者拿到文本比对后发现,相比2003年4月实施的《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改变了26条不分章节规定的模糊结构,设置了6大章。

  在新规中,“外国投资者以股权作为支付手段并购境内公司”是完全新添的一个章节,首次明确界定了外国投资者以换股方式进行并购的行为和条件,并规定了申报程序。

  全国工商联并购公会理事张晓森向上海东方早报记者指出,换股细则的明确,比原来的资产和货币支付又多了一种操作方式,对活跃并购市场、促进成交有积极意义,“股市正迈入‘全流通’时代,在换股得到认可后,将掀起更多并购。”

  

商务部研究院专家梅新育也向记者表示,“换股”这一章的新增本身就是一大进步,表明此前游离于监管之外、广泛使用的离岸公司方式,正逐渐被纳入监管之下。

  新规对特殊目的公司的界定引起了一定关注。这类“特殊目的公司”,主要是指中国境内公司借海外上市而“变身”的境外公司。规定要求此类公司报送商务部审批、向外管局报告融资收入调回计划,还特别要求完成境外上市的这类公司采取向境内公司提供商业贷款、在境内新设外商投资企业或并购境内企业方式中的一种,将融资收入调回境内。

  梅新育认为,对“特殊目的公司”的条款,对于治理“假外资”现象、防范资产流失有积极意义,“此外,即便今后发生管辖权争议,我们也将有法可依。”一位外资律所的律师向记者指出,新规出台是进一步加强监管、深化并完善现行规定的表现。他指出,3年前出台的《暂行规定》在具体操作上确实有不尽人意之处。以申请程序为例,各地方政府在执行上就有自由裁量权。此外,遇到外资并购国有资产时,《暂行规定》中有些条例与同年出台的《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暂行规定》,有细微的不同之处,增加了操作上的麻烦。

  张晓森表示,此次新规并非如外界认为的出现巨变,更多的则是将一些原来零散于其他法规中的条款整合起来,使得外资并购规定更细化、体系化。他认为,此举绝无限制外资并购之意,更多的是为适应目前外资并购加剧的大环境。

早报记者 俞佳 实习生 沈洁君 王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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