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建议:“四位一体”监管模式 应对限售股份挑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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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8月08日 08:38 经济参考报 | |||||||||
7日,深交所中小板首家限售股可以流通的传化股份公司的2565万股上市,收报7.88元,下跌了7.94%,远大于当日中小板指数1.58%的跌幅。这初步显示了股改后限售股份流通对市场的影响力,市场真正面临全流通环境的新挑战。 7日同时还有明珠、龙盛、凯诺等公司的限售股解禁,苏泊尔公司的772万股限售股也将于8日上市。有关机构的统计数据显示,未来5个月中,有234家已完成股改公司的限售股
有券商研究机构表示,股改带来的扩容压力是成熟市场所没有经历过的。根据他们的研究,股票可上市流通量每增加1%,股价将下降0.709%。他们还认为,股改扩容的影响还有不同的阶段特征,在后续一年期解禁、两年期解禁及全面解禁的三个阶段中,扩容价格压力将呈现两头压力大,中间压力小的格局。为减少股改扩容出现像理论预测的冲击,他们建议有关部门采取多种措施保护投资者信心。 也有市场人士表示,“小非”股东的限售股份进入流通,整体冲击有限,但对于基本面缺乏亮点或成长性不足、估值明显偏高的公司将构成真正冲击,在“小非”股东数量较多的情况下,这种冲击加大。估值合理、大股东减持意愿小、承诺减持价格大大高于市价的公司面临的实际冲击将较小。对潜在的并购者而言,一些股本结构上具备较大并购可能的公司的“小非”上市,则可能成为抢夺筹码的绝好机会。 有专家认为,我国股市信用缺失目前仍十分严重,加上许多股改承诺的时间跨度较大,单靠自律,难以保证非流通股东善意履行股改承诺。随着越来越多的承诺进入履行期或符合履行条件,违背股改承诺的情况预料将会出现,其方式可能主要有不履行承诺、不完全履行承诺或迟延履行承诺三种,这都会损害广大流通股东的合法权益。 为此,专家建议,尽快建立起一个“四位一体”的监管模式,即充分发挥投资者维权、证交所一线监管、保荐机构持续督导和证监部门处罚惩戒的重要作用,确保股改承诺的兑现。这对减轻二级市场股份流通压力和稳定公司股价、增强广大流通股东的信心具有积极作用。 处在市场监管一线的证交所,可以对非流通股东买卖股票的情况进行实时监控,如有违反最低持股比例、最低出售价格等股改承诺的行为,可及时发现并制止;证交所拥有的技术手段还可有效防范那些利用股改承诺,从事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的违法行为。目前深沪证交所已发布了大量涉及股改的指导性规范,其中很多是直接针对股改承诺的履行问题作出的,这有利发挥证交所对违诺行为的预警、监测、评估和控制作用。 投资者司法维权是监督股改承诺的基础性制度保证。股改承诺是非流通股东向流通股东作出的单方承诺,按我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流通股东有权就股改承诺履行问题提起民事诉讼。以司法诉讼手段维权是震慑违法行为人、赔偿投资者损失的最有效方式。专家建议,最高人民法院着手制定证券民事侵权案件审理的司法解释时,应在其中增添专节,对涉及违反股改承诺的民事诉讼也作出规定,具体应包含原告、被告、起诉案件、受理管辖、诉讼方式、举证责任、免责事由和损失认定等条款,以减少因没有明确法律依据而出现不获受理的情况。 本报记者 何广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