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二中院日前审结的朱女士诉某技术服务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给出了明确答案。二中院终审判决:维持一审法院作出的技术服务公司向朱女士提供1996年至2006年的原始会计账簿供其查阅的判决。该案属于新类型案件,是公司法修改后,二中院首次依法确认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公司原始账簿的案例。
1996年5月16日,朱女士出资25万元成为技术服务公司股东,并被选举为公司董事。
在近10年的时间里,技术服务公司以经营亏损或持平为借口,不进行利润分配,朱女士作为公司股东,始终无法了解公司业务和财产状况,无法看到公司任何的财务会计资料。后朱女士诉至一审法院,要求查阅技术服务公司1996年至2006年的原始会计账簿。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后,技术服务公司不服,上诉至北京二中院。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朱女士是技术服务公司的合法股东,依据公司章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朱女士作为股东不仅有权查阅、复制公司股东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也可以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的上述知情权不能因其不在国内,未参与过公司的经营活动而被剥夺。据此,作出上述判决。该案对今后公司诉讼中依法保护小股东的知情权利提供了一定依据。(8C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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