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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张小泉”扳回一局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8月08日 01:09 东方早报

  持续7年之久的沪杭“张小泉”商标侵权纠纷近日在法律上有了明确答案。

  上海东方早报记者昨日从杭州张小泉集团有限公司获悉,日前该公司已收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今年7月10日作出的终审判决,上海张小泉刀剪总店在其产品及包装、标牌上突出使用“上海张小泉”字样标识,属侵犯杭州张小泉集团拥有的“张小泉”图文商标行为,上海张小泉刀剪总店被判赔偿杭州张小泉集团经济损失8万元,并
承担大部分案件受理费,同时须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在《浙江日报》上登报向杭州张小泉集团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该案是上海张小泉不服杭州中级法院去年12月22日判决提起的上诉,浙江省高院的判决是“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张小泉”是清康熙二年(1663年)由徽商张小泉在杭州创立的著名老字号,杭州张小泉集团继承了“张小泉”的刀剪工艺,1964年其前身注册了“张小泉”

商标,此后商标被该集团继承,1997年4月9日,“张小泉”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杭州张小泉锻制技艺近期还被列入国家首批非物质文化保护名录。

  杭州张小泉集团和上海张小泉刀剪总店的前身均创立于1950年代,因后者使用含“张小泉”字样的企业名称具有先于商标注册的历史原因,故两者商标纠纷产生的核心问题是后者能否继续在产品及包装、标牌上突出使用“张小泉”、“上海张小泉”字样标识。

  1999年3月,杭州张小泉集团首次起诉上海张小泉刀剪总店,认为此类突出使用属侵权行为。经一审、二审,2004年7月19日上海高院形成终审判决,上海刀剪总店此前突出使用“张小泉”、“上海张小泉”的行为是长期历史形成的,不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但判决要求刀剪总店在今后在商品和服务上规范使用其企业名称。

  但杭州张小泉集团随后发现,在上海高院判决生效后,上海刀张小泉刀剪总店并没有遵守“既往不咎”、“今后规范使用”企业名称的判决。2004年10月26日,该集团委托人经公证程序购买了上海刀剪总店于当年9月28日生产的一件产品,该产品包装上突出使用了“上海张小泉”字样。

  杭州张小泉集团认为上海刀剪总店的此行为发生在上海高院判决生效后,已构成对其“张小泉”文字及图文商标的侵权和不正当竞争,故向杭州中级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刀剪总店停止在其生产、销售的刀剪产品及包装、标牌上使用“上海张小泉”字样标识,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及支付其他合理费用,并在《浙江日报》上登报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2005年12月22日,杭州中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上海刀剪总店赔偿杭州张小泉集团经济损失8万元,并承担大部分案件受理费,同时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在《浙江日报》上登报向杭州张小泉集团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上海刀剪总店不服,向浙江省高院上诉,认为其在产品、包装上使用“张小泉”或“上海张小泉”字样的行为有特定历史原因,不构成对杭州张小泉集团商标的侵权,且在上海高院判决生效后规范使用企业名称应有“合理期限”处理库存产品。最终浙江省高院未采纳上海刀剪总店的意见,“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不过,7年沪杭“张小泉”商标侵权纠纷还是余音未绝。昨天,上海东方早报记者从上海张小泉刀剪总店获悉,该店去年向上海第二中级法院起诉杭州张小泉集团的案子仍在等待判决。在该案中,刀剪总店指控杭州张小泉集团及前身仅创立于1950年代,且其驰名商标资格未作再次认定,因此后者在产品及包装、标牌上标注“创立于1663年”字样和“中国驰名商标”属不正当竞争,请求法院制止这些行为,并向刀剪总店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及其他合理费用2.1万元等。

早报记者 谢春雷 赵刘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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