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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中心和招标公司吵了起来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8月07日 09:38 经济参考报

  政府采购谁唱主角

  财政部颁布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出台,一批符合条件的社会中介代理机构正在加紧进军政府采购领域。一家招标公司的负责人用“春天来了”向记者表达内心的兴奋。

  政府设立的采购中心也有些坐不住了。近日在太原召开的全国政府采购中心主任座谈会上,一些代表不无忧虑地表示,以追求利润为目标的社会中介代理机构过多介入政府采购,势必导致集中采购规模下降,财政资金和公共利益受损,防止腐败和政策功难以实现。

  在我国,《政府采购法》规定了两类政府采购的代理机构,一类是由国家设立的各级政府采购中心,另一类则是专门以营利为目的的社会中介代理机构,俗称“双轨制”并行。前者属“官”,后者属“民”。一段时间以来,“官民”虽说不上很融洽,倒也相安无事,集中采购有时还将部分业务委托给中介代理。

  如今,政府采购门槛降低,双方似乎开始戒备,围绕扬“官”抑“民”,还是抑“官”扬“民”,打起“嘴皮官司”。记者甚至听到一条未经证实的逸闻:在某地的一个采购业务会上,分属两地的采购中心主任与某招标中介公司老总,因“官民”孰轻孰重、孰生孰灭之争差点动起粗来。

  各说各理

  大凡吵架,都是各说各理,分歧严重,最终谁也说服不了谁而动怒。

  按照相关法规,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而社会中介代理机构主要承办采购当事人委托的、集中采购目录范围以外的政府采购事宜。

  “现在的问题是,采购人随意把属于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委托给人员素质差、业务水平低、没有公共政策功能的社会中介机构,由于此类机构比较‘听话’,而集中采购机构总在规范采购人的行为,采购人权重天平自然倾向于中介代理机构。”一位省级政府采购中心的主任告诉记者,社会中介代理机构也往往不择手段去争抢集中采购目录里的采购项目。

  一位代理政府采购业务的招标公司负责人则向记者表示,社会中介代理机构专业能力强、招投标工作经验丰富,尤其对于专业性强、复杂的采购项目较之集中采购机构有明显优势,“我们是靠市场生存的,采购人委托了,没有不做的道理。”

  一位行政机关负责人对此给出的解释是:由于部门的特殊性、专业性,采购项目自行采购或者委托给社会中介代理机构,能有效地解决项目集中“积压”在一个机构的问题,可提高操作效率,买到更加满意的产品。

  事出有因

  由此看来,吵架的起因不在“官”和“民”,而在采购人,即相关的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一位熟知内情的人士告诉记者,采购人对政府采购大多是能不集中就不集中,不能规避集中采购就千方百计要求部门集中采购,不能部门集中采购就要求自行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而采购人与社会中介机构的雇佣关系,天生就决定了社会中介机构只有成为采购人非理性消费的“同谋”才能生存。

  这位人士说,一些采购人不仅把工程项目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而且把大量集中采购目录内的大额项目也千方百计委托给社会中介机构采购,仅把小额的、零散的、不易操作的项目,交给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以示应付。

  此举的结果是:一些地方政府采购规模虽然增加了,但集中采购所占份额直线下降,有的地方社会中介代理机构的业务量远远地超过了政府采购中心。

  对于采购人违规采购的行为,监管部门往往听之任之,政府采购中心奈何不得,因此更多迁怒于社会中介代理机构。

  一位省级政府采购中心主任对记者说,我国政府采购市场中,违法乱纪发生频率最高的是社会中介代理机构,大量中介公司的存在,不仅肢解了原本完整的政府采购系统,还让集中采购机构背了商业贿赂的黑锅。他认为,要规范政府采购的组织形式,我国的立法就应该禁止招标公司代理政府采购业务。

  而一位中介代理机构负责人则对记者说,设立集中采购机构不能形成政府采购代理市场的充分竞争,否则容易产生这个市场的“垄断”行为,影响政府采购工作的效率。目前部分省市不设立或者设立之后又取消集中采购机构,而直接委托具有代理资格的中介机构操作,正在实现政府采购执行职能的市场化运作,这应该是一个方向。

  制度缺陷

  双方认识的焦点关乎“生死存亡”,争吵自然会很激烈。然而吵架归吵架,原因得找准,矛盾还得解决。

  “‘官民’吵架,最根本的原因还在于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设计上的缺陷。”一位专家分析说,《政府采购法》规定,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而财政部出台的行政规章,将集中采购又分为政府集中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规定后者可以委托社会中介招标采购机构进行代理,《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中,特别列出了部门集中采购的范围,其实质就是分散采购。

  这就给公共权力设租人和寻租人设立了“合法”的交易场所。专家普遍认为,集中采购机构和集中采购工作是我国政府采购的基石,政府采购中心应该是一种特殊意义的采购代理机构,政府采购的主渠道应该是集中采购,中介机构的代理服务只是政府采购的补充,只能适度培育。要完善法律和行政规章,将原来分散在各采购人的采购权依法集中并赋予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来统一行使和统一规范,现实的途径是通过公开招标的政府采购方式,选择几家社会中介机构代理政府采购业务。

  由此看来,“官民”吵架事出有因,因此双方不会很快偃旗息鼓,但随着政府采购制度的不断完善,争吵也不会无休无止。


 本报记者 肖波 实习生 梁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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