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称“非法垄断妨碍技术进步”
北京东进与英特尔庭上交锋
7月28日上午,备受各界关注的北京东进信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东进)诉美国英特尔公司(interl corporation,以下简称英特尔)技术合同无效纠纷案在北京市一中
院开庭审理。东进公司在起诉状中称这是“全国反技术垄断第一案”。这是继2005年初,英特尔状告深圳东进计算机软件著作侵权之后,两家公司第二次对簿公堂。
2005年3月11日,北京东进通过英特尔中国地区代理商北京思安华胜有限公司购买了两块由英特尔生产的D/4PCI规格的DIALOGIC语音卡,同时获得由生产方提供的软件开发工具包。在工具包内的SR5.1.1软件上,附有《英特尔软件许可协议》(以下简称《协议》)。
《协议》规定“购买该软件产品并因此受《协议》约束的用户,只能将该项软件与英特尔公司的相关产品结合起来使用”。北京东进认为,该条款限制了用户通过除英特尔以外的其他渠道购进并使用相关的硬件产品,以及获得并使用竞争性技术,违反了有关法律规定,属非法技术垄断。为此,北京东进请求法院:一、确认《协议》中关于软件许可使用条款的限制性格式条款构成非法技术垄断、妨碍技术进步。二、确认《协议》中关于软件许可使用条款的限制性格式条款以及免除英特尔法定产品质量的格式条款无效。三、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原告北京东进是一家专门提供CTI(计算机与电话系统集成技术)系统平台的系统集成商。一般情况下,为了使系统集成商能够在语音卡的基础上开发出不同用途的应用软件,语音卡的制造商在销售语音卡时,会同时向用户提供一个软件开发工具包,以便用户进行二次开发。北京东进在2005年3月11日购买的就是如上所述的一种语音卡。
在庭审中,北京东进代理人列举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第29条中规定的,技术进口合同中不得含有“限制受让人从其他来源获得与让与人提供的技术类似的技术或与其竞争的技术”以及“不合理地限制受让人购买原材料、零部件、产品或者设备的渠道或者来源”等限制性条款。随后,他又列举了《合同法》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以及“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的技术合同,均为无效。同时,又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的规定对“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行为”的定义,包括“限制当事人一方从其他限制性技术接受方购买原材料、零部件、产品或者设备等的渠道或者来源”。
英特尔的代理律师在答辩中首先指出,北京东进提起这起案件的诉讼,是为了对抗英特尔诉深圳东进著作权侵权案而特意制造的一个莫须有的案件。他认为,英特尔只出售硬件,北京东进所取得的软件是其购买硬件时的附带品,在格式协议条款中,英特尔只是要求用户将提供的软件用在所购买的硬件产品上,而这个软件是一个驱动程序,用户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进行开发应用。在向法庭提供的6份证据中,英特尔的代理人引用多家硬件销售商的产品说明,试图证明其提供的格式条款具有普遍性,是行业内的通用做法。
北京东进还向法庭提交了他们在公证人员公证下购买的两个由英特尔代理商出售的语音卡。法官当庭将包装打开,让英特尔的代理人质证。英特尔的代理人也携带了一个语音卡,向法庭出示。
法庭审理一直进行到下午。在下午的庭审中,包括一名外籍技术人员在内的几名英特尔的技术人员出庭作证,就一些技术问题回答法庭的提问。
庭审当天,有20多家媒体的记者到庭旁听。此案没有当庭宣判,法院将择日作出判决。 作者:曾祥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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