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产权渴盼“阳光交易”——四川省国资委副主任王彬访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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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8月04日 04:00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 |||||||||
目前,省国资委已确定四川省国投产权交易中心和成都联合产权交易所,为全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交易机构。昨日,四川省国资委副主任王彬表示,企业国有产权必须进场公开转让,其目的就是要形成统一的产权交易市场,达到信息的公开、广泛披露,以征集更多的意向受让方,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进场能有效避免“暗箱操作”
建立进场交易制度,是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的核心。王彬认为,进场交易制度的重要性主要体现在“七个需要”上。一是国资监管机构加强产权交易监管的需要,二是促进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序流动的需要,三是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需要,四是落实社会公众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知情权的需要,五是维护职工、债权人合法权益的需要,六是保护交易转受双方合法权益的需要,七是加强廉政建设的需要。 据了解,由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是非标准性交易,不确定因素多,而且,交易监管政策性强、难度大、涉及面广。在过去一段时间,特别是在财政部3号令实施之前,有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不公开、不透明,暗箱操作,出现低评贱卖国有资产的现象。 王彬说,通过建立进场交易制度,让企业产权转让在公开的市场环境中实现“阳光交易”,能有效避免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中由于“暗箱操作”产生的违规行为,同时也有利于形成充分的市场竞价机制,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我省转让办法提出战略性规划要求 据王彬介绍,《四川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在财政部3号令的框架上,结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省纪委的相关要求,重点解决了我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适用范围、转让程序、审批权限、转让收入管理、市场定价等重大问题。 据了解,我省转让办法明确规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收入由国资监管机构组织监缴,明确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收入管理办法。同时明确,在转让的事前、事中、事后,要向公众或定向披露信息;在批准和决定重大转让事项时,应引入多方评议和专家咨询机制,避免审批人和决策人发生重大失误,加大了社会中介机构的风险责任。 我省转让办法还提出了战略性规划要求。王彬说,根据我省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要求,要求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要制定国企进退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并规定企业应据此制定本企业的发展规划和改制计划、方案,并将其作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程序中的首要环节。这将对避免国有产权转让行为的盲目性、短期性产生积极作用。 记者李永红实习生王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