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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个税税率 成都有望下周确定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8月04日 02:58 四川新闻网-成都日报

  四川新闻网-成都日报讯:

  市地税局昨日收到了省地税局就个人住房转让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通知,记者获悉,通知对公众普遍关注的“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确定为“销售总价的3%”征收。但市地税局所得税处相关人士表示,成都到底按照什么标准的税率征收目前还没有确定,相关的调研、调整工作正在进行中,具体的征收
细则有望在下周出台。

  1%—3%的幅度,成都还没定

  昨日,省地税局个税处人士告诉记者,我省二手房交易个税分两种情况征收:纳税人具备原购房合同、发票等有效凭证,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从其转让收入中减除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按照20%的税率征收;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按照销售总价的3%征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未提供原值”这种情况税率的具体比例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或者省级地方税务局授权的地市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出售住房的所处区域、地理位置、建造时间、房屋类型、住房平均价格水平等因素,在住房转让收入1%—3%的幅度内确定”。也就是说,经过授权,市地税局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税率的调整。而市地税局目前还没有最后确定。

  正在开发征收软件,下周有望使用

  市地税局所得税处相关负责人昨日告诉记者,虽然二手房交易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很早就在实施,但由于各种原因并没有真正征收起来。因此,在征收软件方面还是个空白,比如“对出售自有住房并拟在现住房出售1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纳税人,其出售现住房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先以纳税保证金形式缴纳,再视其重新购房的金额与原住房销售额的关系,全部或部分退还纳税保证金”,“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这些内容都必须在新软件中得以体现。国家税务总局也没有配置统一的软件,目前市地税局正在组织相关人员加紧研发,有望在下周投入使用。

  本报记者 杨中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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