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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不能以营销来定位(前沿思维)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8月04日 00:02 人民网-市场报

  城市定位是确定城市发展的全方位坐标,具有整体性、宏观性和政策性,准确的城市定位是城市整体发展的重要战略。但错误的城市营销定位却不仅在理论上矛盾,也在实践中引致混乱。

  城市定位最初是解释城市为什么位于它们目前所处的位置,在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中,城市定位的含义不断丰富。城市定位含义发展变化极为正常,但错误的是城市营销
定位不仅在理论上矛盾,在实践中也引致混乱。

  首先,城市不能设定一个经营性的定位。城市是一个与乡村相对的概念,从经济学的角度看,城市是经济活动及其空间集中的结果。一般讲,城市也是个非常抽象的概念,泛指与乡村相对的一种聚集地、经济空间、组织制度与结构、生活景观等。在现实经济生活中,经营对象应该是与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相联系的经济组织、商品或服务,无论从哪个角度来认识,城市也不可能是经营的对象。

  从严格意义上讲,城市的全体社会成员是城市的主人,城市的管理者是城市政府,二者都不可能是城市的经营者。城市的全体社会成员,通过人民代表大会来决定城市的发展方向和战略,城市政府则是实施战略的管理者。城市政府是在获得城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授权后,在相关的法律法规下对城市进行管理,并且只具有公共管理权限,还必须接受城市人民的参与和监督,城市政府并不拥有对城市进行经营的权力。

  其次,城市无需竞争性定位。按竞争的一般原理,一切竞争产生的基本前提是资源的稀缺性。城市的主要资源是土地和基础设施,具有强烈的地域性特点,并且城市有各自的行政区划范围,相互间根本无从竞争。至于城市运行与发展需要的其他资源,如资本、劳动、技术、管理等,归根结底是经济组织运行与发展所需的资源,竞争主体是城市间的经济组织,而不是城市整体。

  如前所述,城市之间只存在所属地域的行业、产业或微观组织的竞争,不存在城市整体间的竞争。如果有竞争,只能是城市政府之间的竞争。政府间竞争在很大程度上表现为制度竞争、体制竞争、政策竞争,以及提供公共物品的数量与质量的竞争,这种竞争与市场竞争有着本质的区别,竞争的结果不会导致兼并、破产和垄断。

  第三,利益关系错位使得城市定位变味。经济组织的经营者与经济组织间是责、权、利关系,经营者的一切举措都要求符合经济利益最大化的需要,任何经济组织的市场定位都与经济组织的战略目标及自身条件相符合,绝不可好高骛远任意而为。但是城市管理者与城市间很大程度是责任与权利的关系,一些城市的管理者有可能把城市的营销定位服从于自身政治利益的最大化,而不是服从城市全体社会成员利益即公共利益的最大化,使城市营销定位成为获取政治资本的手段,把城市定位变为政治营销,这样,定位雷同是不可避免的,定位不准也是必然的。

  据相关统计,1995年全国大约有50多座城市提出要建设国际化大都市;到1996年,全国已经有75个城市提出了建设国际化大都市的战略目标;而到2004年,则更是高达183个城市,国际化城市、国际性城市、国际化大都市、国际都会是我国城市最喜欢冠戴的名词。此外,还有女装之都、爱情之都、中国茶都、休闲之都、动漫之都……提出这些五花八门提法的,有政府、当地媒体和企业。如果说政府的初衷是以城市的发展为目的,那么媒体就有炒作之嫌,企业很有可能是为了提高自己的形象,因为企业和媒体都是城市的经济实体,它们给城市进行市场定位,是希望像树立企业和产品品牌那样树立城市品牌,以城市的大品牌带动自己的小品牌。

  城市定位是确定城市发展的全方位坐标,具有整体性、宏观性和政策性,准确的城市定位是城市整体发展的重要战略。城市定位的含义可以发展,也需要发展,但偏离城市定位基本性质,城市定位就会变形走样。

  (摘自《中国改革报》)

■ 中央民族大学经济学院 王永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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