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108号文”的出台,不少业主在考虑将自己的房子“转售为租”。但实际情况呢?
刘女士2003年以每平方米5500元的价格购入一套100平方米的商品房,总价为55万元,首付15万元,银行贷款40万元,年限为20年。前一阵刘女士刚以每平方米8000元的价格出售此房,挂牌后不久就遇上了新政出台。
根据税收征收规定,个人所得税=(转让收入-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合理费用)×20%,刘女士如果售出这套现价80万元的房子,需要缴纳的个税为800000-558420-44400-41425.0255×20%=31150.9949元(注:房屋原值=原房价+印花税+契税+产权证印花;合理费用=住房贷款利息+手续费+公证费;住房贷款利息以最新的房贷利率计算,计算三年的住房贷款利息。根据“商品房及其他住房装修费用最高扣除限额为房屋原值的10%”的规定,案例中合理费用假设为原值的10%)。
因此,刘女士所要缴纳的税费总额为营业税+印花税+个税=44400+400+31150.9949=75950.9949元。
该房现在出售的话,实际收入为转让收入-首付-应缴税收-三年房贷利息(800000-150000-75950.9949-41100.0255=532948.9796元)。
·金苹苹 赵艳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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