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意见稿进行六处修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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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8月03日 09:10 上海青年报 | |||||||||
一、强化信息披露要求 变化:与征求意见稿相比,正式稿要求持股介于5%至20%之间的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按照收购人的标准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包括其一致行为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股权控制关系结构图。
意义:这一变动,强化了对持股比例较小的第一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信息披露要求,有利于规范上市公司的收购行为,特别是股权较为分散的上市公司的收购。 二、细化要约收购操作 变化:正式稿规定,要约收购价不低于提示日公告前6个月内收购人买入该股票的最高价;但若要约价低于公告前30个交易日平均股价的,财务顾问应对该股的交易状况进行分析,说明是否存在操纵等情况。收购人不按要约期限支付收购款的,三年内不得收购上市公司;对于涉嫌虚假披露、操纵市场的收购人,没有尽责的财务顾问,证监会将对其立案稽查、追究法律责任。 意义:正式稿增加了专业机构意见和操作环节的具体原则,并明确将对不履行要约或发出虚假发约的收购人予以严惩,对未尽责的财务顾问追究法律责任,这为杜绝利用要约收购操纵市场提供了法律保障。 三、遏制“德隆模式”出现 变化:加强了对同时控股多家上市公司现象的监管,收购人或其实际控制人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还应公布其持股5%以上的上市公司以及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的情况。 意义:这条的针对性很强,过去如德隆系之类的案例已经表明,上市公司的大股东如果还同时控股参股信托、券商、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则存在着较大的系统性风险。新规定有助于投资者清晰判断与评估上市公司的系统性风险,同时也有助于遏制“德隆模式”出现。 四、财务顾问需持续督导 变化:正式稿中加大了持续监管力度,要求在完成收购上市公司后的一年内,由财务顾问结合上市公司季报履行持续督导责任,每季度前三日内就要对上一季度的重大投资、交易、业务、人员变更等情况进行报告。 意义:上市公司股权转让与重大资产重组、高管更换常常不同步,后者往往是在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之后,因此财务顾问进行后续督导有利于强化收购后续事项的合规性与合理性。 五、过渡期允许改选董事 变化:正式稿对意见稿中“过渡期内不得改选董事”的条款进行修正,允许收购方在过渡期改选董事,但改选比例不超过三分之一。 意义:不得改选董事的原意是防范收购方选派董事恶意侵害上市公司利益,过去这种事屡有发生,但其根源在于董事违法成本过低,而不在于是谁派出的董事,因此正式稿作了修正。 六:改正不当反收购条款 变化:正式稿中明确,中国证监会将对上市公司在公司章程中设置的不当反收购条款责令改正。 意义:这也意味着证监会支持符合规定的、正当的收购行为,若上市公司在公司章程中设置了过于苛刻或不恰当的反收购条款的,则将要进行修正。 (袁克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