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新闻网-广西日报南宁讯(记者李石伦 实习生孙颖洁)为强化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意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保证煤矿生产事故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根据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广西煤矿实际,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安监局日前联合制定《广西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
《暂行办法》规定,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是指煤矿企业以其法人名义将本企业资金专户存储,用于作为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的专项资金。广西煤矿企业风险抵押金存储额度最少为60万元,最多为600万元。其中:核定(设计)生产能力3-9万吨/年(含9万吨/年)的煤矿企业存储额为150-200万元;核定(设计)生产能力9-15万吨/年(含15万吨/年)的煤矿企业存储额为250-300万元;核定(设计)生产能力15万吨/年以上煤矿企业存储额为300-600万元。
《暂行办法》规定风险抵押金的使用范围:煤矿企业为处理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而直接发生的抢险、救灾费用支出;煤矿企业为处理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善后事宜而直接发生的费用支出。风险抵押金不足以支付事故处理费用的,由企业另行筹集资金。如:煤矿企业负责人在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逃逸的,或煤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在规定时间内未主动承担责任,支付抢险、救灾及善后处理费用的,自治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可以根据煤矿企业生产事故抢险、救灾及善后处理工作的需要,将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企业存入代理银行的风险抵押金部分或者全部转作该企业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所需资金。《暂行办法》还就风险抵押金专户资金的监管办法、风险抵押金的管理作了具体规定。编辑:王香菊作者:李石伦 孙颖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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