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持股转让合同纠纷案开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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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8月03日 02:00 中华工商时报 | |||||||||
记者今天获悉,北京二中院受理了游先生、刘先生诉某置业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据了解,这是二中院受理的首例委托代持股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游先生、刘先生诉称,游先生代刘先生持有某房地产公司1400万股股份。2004年3月18日,游先生按照刘先生的意愿和指令,与置业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其名下持有的1400万股股份中的600万股转让给置业公司。协议签订后,置业公司仅支付了股权转让款600万
置业公司辩称,公司并不知道受让的600万房地产公司股权是游先生代刘先生持有的,游先生、刘先生隐瞒了事实真相,故意对公司进行欺诈,使公司在签订股权转让合同时存在重大误解,做出了错误的意思表示,故反诉要求撤销与游先生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并要求游先生返还股权转让款600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刘先生对返还股权转让款及利息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鉴于修改后的公司法规定股东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因委托代持股份引发的纠纷开始出现。本案是二中院受理的第一起委托代持股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3C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