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8月2日讯 记者许志峰报道:为规范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国证监会7月31日正式发布新修订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对上市公司收购制度作出重大调整。
据悉,按原有规定,收购人持有、控制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时,继续增持股份应当以要约收购方式向该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全部股份的要约。
新修订的《办法》则将强制性全面要约收购方式调整为由收购人选择的要约收购方式,收购人既可以向被收购公司所有股东发出全面要约,也可以向被收购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其所持有部分股份的要约,从而赋予收购人更大的自主空间,降低了收购成本。
此外,《办法》通过强制性信息公开披露、程序公平、公平对待股东等多方面的措施,将间接收购和实际控制人的变化一并纳入上市公司收购的统一监管体系,维护了市场公平;在转变监管方式、简化审核程序方面,监管部门由过去的事前审批转变为适当的事前监管与事后监管相结合,加大持续监管的力度。
据介绍,与证监会5月22日向社会发布的公开征求意见稿相比,正式颁布稿作了一些修改,主要表现在要求持股介于5%至20%之间的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按照收购人的标准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进一步细化要约收购的可操作性,取消了区分为流通股和非流通股不同要约价格底限的规定,增加了换股收购在专业机构意见和操作环节等方面的原则规定等。
据了解,新修订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将于9月1日起施行。配套的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将随后发布,沪、深证券交易所也将制定相应的配套业务规则。
一松一紧看取向(快评)
午 言
收购兼并是资本市场配置资源的重要手段。我国资本市场虽然发展时间还不长,但并购“大戏”的上演却早已为投资者所熟悉。
然而,也应该看到,上市公司并购在配置资源方面的作用还远未充分发挥。在过去股权分置状态下,并购面临重重障碍;在众多并购案例中,真正基于产业整合的战略性并购还为数不多;借并购之名,通过内幕交易行谋取不法利益之实的行为也屡有出现。正因为此,在进入全流通时代后,新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将原来的强制性全面要约收购制度,调整为收购人可根据自己的经营决策自行选择全面要约或是部分要约,在要约价格上也给予了收购方更大的自由度。在赋予收购人更多自主空间的同时,又从信息披露、法律责任等方面强化了对收购人的监管。一松一紧之间,体现出上市公司收购制度的市场化取向。可以预期,这些举措的实施,对于推进上市公司通过并购重组进行优胜劣汰,以及上市公司的做优做强做大,将发挥其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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