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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种情况侨房不得发还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8月02日 08:44 金羊网-新快报

  新快报讯(记者黄颖)日前,针对侨房发还问题,广州市国土房管局发出通知,明确规定属于八种情况下的侨房不得发还。具体八种情况如下:

  申请发还的房屋,房地产档案记载属公逆产、封建产、公私合营的房产;产权证记载吉地、旷地,房管部门只改造土地,未对房屋上盖进行经租、代管的;凡历史上属租地自建的房屋,解放后由房管部门核发他项权证的;或者房地产证中已设定他项权利的;凡申请
发还的房屋,房地产档案无代管、经租记录,房管部门未进行管业的;凡侨房业主的身份证明不是由广州市政府侨务办公室出具证明的;凡申请人提供的侨房发还资料与房地产历史档册资料、档案记载情况不相符的;其他规定不能发还的。另外,凡申请发还的侨房面积非住宅部分超过1000平方米的,则需由广州市政府侨务办公室提出发还意见会我局意见后,报广州市人民政府批准才能发还,否则不得发还。

  (金陵/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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