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收购制度将作重大调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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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8月02日 07:05 深圳新闻网-深圳特区报 | |||||||||
上市公司收购制度将作重大调整 证监会发布新办法赋予收购人更多自主空间降低收购成本 【本报讯】(记者王欣)中国证监会日前正式发布《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并将于2006年9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适应股权分置改革后证券市场全流通的新形势,对上市公
新修订的《收购办法》主要体现了以下几个重要特点:对上市公司收购制度作出了重大调整,将强制性全面要约收购方式调整为由收购人选择的要约收购方式,赋予收购人更多的自主空间,降低了收购成本,充分体现了鼓励上市公司收购的价值取向和立法精神;通过强制性信息公开披露、程序公平、公平对待股东、规范收购人主体资格、加大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监管力度等多方面的措施,将间接收购和实际控制人的变化一并纳入上市公司收购的统一监管体系;转变监管方式,简化审核程序等。 与中国证监会于5月22日向社会发布的公开征求意见稿相比,正式颁布稿主要做出了6个方面的修改:一是要求持股介于5%-20%之间的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按照收购人的标准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二是进一步细化要约收购的可操作性。三是允许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到股权过户的过渡期间,被收购公司董事改选不超过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四是明确中国证监会将对公司章程中设置不当反收购条款责令改正。五是加强对控制多家上市公司的收购人的监管,强化其信息披露义务。六是加大持续监管力度,要求在上市公司收购完成后的一年内,由财务顾问结合上市公司季报履行持续督导责任。 据了解,配套的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将随后发布,沪、深证券交易所也将制定相应的配套业务规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