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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住房转让收入1%至3%核征个税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8月02日 07:05 深圳新闻网-深圳特区报

  税务总局对不能提供房屋原值等涉税资料者提出相应征管办法

  按住房转让收入1%至3%核征个税

  【新华社北京8月1日电】()在二手房交易中,如何避免交易双方采用低报房屋交易价格等手段逃避税收?在8月1日开始执行的《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
问题的通知》中,国家税务总局明确表示,对纳税人申报收入不实的,征收机关依法有权根据有关信息核定其转让收入;对不能提供房屋原值等有关涉税资料的,税务机关可以在住房转让收入的1%-3%比例内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

  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此次对

二手房交易征收
个人所得税
,并不是一项新政策。一些地方二手房交易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征管不够理想,其中规定不够具体,征管程序不够严密是一个原因。因此,税务总局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进一步规定了征管的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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