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通信公司推出一项“IP卡”长话优惠活动,广告标示:每分钟话费0.30元,比普通长话便宜0.40元。价格监督检查人员检查发现,该公司“IP卡”长话费用实际上是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通话费,标准是广告标示的每分钟0.30元;另一部分是市话接入费,标准是前3分钟0.22元,超过3分钟后每分钟0.11元。很显然,该公司广告没有标示全部价格。因此,价格主管部门对该公司广告标示“只标示‘IP卡’长话通话费,而避而不‘谈’市话接入费,误导消费者消费”的行为作出了价格欺诈的认定,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及时制止了这种
价格违法行为。
点评:这家通信公司用“标示不全”夸大优惠的手段误导消费者消费,是一种常见的通信价格欺诈行为。《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明确规定:标价签、价目表等所标示的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质地、计价单位、价格等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内容与实际不符,并以此为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购买的行为,属价格欺诈行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对这类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理,是在责令限期退还消费者多付价款的基础上,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可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湖北省物价检查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