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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处商业贿赂不能放过法人行贿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8月02日 04:45 深圳商报

  7月31日,中央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通报了我国的商业贿赂治理情况。从去年8月到今年6月,全国共查处商业贿赂案件6972件,涉案金额19.63亿元。通报会上,还披露了十五起商业贿赂典型案件的查处情况,河北省交通厅原副厅长张全等20余人,因为收受商业贿赂,而被判处刑期不等的有期徒刑直至死刑。

  从查案的数量和金额,不难看出我们查处商业贿赂的力度。近一年来,查处商业贿
赂是各级政府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去年9月,由中纪委牵头,联合18个部委,成立了中央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今年年初,党和国家领导人相继在不同场合发表治理商业贿赂的重要讲话。18个部委也分别进行了专门部署。一系列举措逐步掀起了一个“打贿风暴”。而前天的通报会,算是中央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成立以后的一个阶段性汇报。

  可是,令人感到不足的是,此次公布的情况中,始终没有提及涉案的行贿一方受到了怎样的查处。从商业贿赂的发生过程来看,绝大多数的情况,都是由行贿方主导的,行贿方为了谋取较大的商业利益,对有关人员进行贿赂。而由受贿者主动进行权力寻租的情况,相对比例较小。所以,只有我们同时加强对行贿受贿双方的打击力度,才能有效地遏止商业贿赂。

  之所以不能对行贿者加强打击,与我们的立法步骤相对滞后有关。我国还没有一部专门的《反商业贿赂法》,打击商业贿赂依靠的是一些相关的法律法规,其中最直接的法律依据是《刑法》中有关单位行贿罪的条款:“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也就是说,按照《刑法》规定,只有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单位,才会按单位行贿罪进行处理,超出这个范围,定罪和量刑都会出现困难。

  从这次公布的商业贿赂案件来看,商业贿赂涉及的面非常广泛,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案件只占其中很小的比例。全部6972个案件中,涉及国家公务员的案件只有1603件,占总数的23.0%;涉案金额5.08亿元,占总金额的25.9%。也就是说,超过70%的案件,都无法按照现行法律,定性为单位行贿罪,更无法按单位行贿罪进行查处。

  在商业贿赂的案件中,对受贿方进行查处的法律依据是比较清晰的,国家公职人员可以按照受贿罪查处,企业工作人员可以按照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查处。可是,因为大多数的商业贿赂不能定为单位行贿罪,也就不能按《刑法》“对单位判处罚金”,更无法对单位负责人等相关人员进行查处,最多只能对行贿的当事人定罪量刑。

  商业贿赂的受益人主要是行贿的单位和单位主要负责人,所以,我们如果不能加快立法,让行贿的法人利益受到重创,让操纵行贿的幕后高层受到严惩,商业贿赂将很难治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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