卡拉还会0K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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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8月02日 02:31 中华工商时报 | |||||||||
近来,对于卡拉OK经营场所使用音乐电视作品收取使用费的问题,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其中收取卡拉OK版权费是否合理?其结果是否会转嫁到消费者头上?是引起争论最多的一个问题。 那么,收取卡拉OK版权费是否合理?经常去卡拉OK消费的王小姐表示,可以理解。她认为,现在盗版问题太严重了,从这一方面作出努力,也是对词曲作者、M TV制作人的一
但也有人认为,不应该收费。南开大学研究生王强言,卡拉OK属于自娱自乐性质,不能算作表演。不算作表演的话,是不应支付版权费的。 然而,对于国家版权局的明确表态:收取卡拉OK版权费不会由消费者承担费用的说法,许多人认为,这是不太可能的。中国传媒大学的张萧然认为,其结果必然转嫁给消费者。很简单的道理,“水涨船高”,经营者不可能独自承担这部分费用的,或者会直接涨价,或者会间接转嫁到其他的服务费中去。而天津市财政局的张先生则认为,如果经营者将费用转嫁给消费者,那还谁会去唱歌啊? 其实业内相关人士也对此政策的实施也存有疑问。著名音乐人徐沛东说,他觉得,到不是能不能收费、收多少的问题,关键是能收上来吗? 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常务理事李海鹰说,作为著作权人,作为一个词曲家 来说,具体的可能性现在不一定会在个人身上体现什么收益,但是对整个国家的音乐创作规范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音乐家们都普遍表示,尽快出台规范的收费标准,在执行收费的过程中确保透明、公正、公平十分关键。听证会是必不可少的环节。 北京市版权局副局长王野霏说,卡拉OK收取费用不是政府收取的,更不是乱收费,“就像你买一张CD要掏钱一样,使用这些作品盈利掏钱完全是合理的费用。”但我们也应注意到,卡拉OK在购买商品时已经纳过一次税了,二次收费显然不合法,属于重复收费,如果这样都合理的话,那么唱卡拉OK的人是否也应该收取版权费?似乎这也变得合情合理了。而另一个问题是,文化部门是文化娱乐场所的主管部门,而版权部门对卡拉OK企业使用M TV也有管理权。如果对卡拉OK企业版权费的征收管理,这两个部门都出于利益之争没有协调好,“卡拉就不OK”了,倒霉的会是卡拉OK经营者,而经营者的负担最终还是会转嫁到消费者身上。 王野霏说,截至目前卡拉OK厅应该交纳的费用共有两部分,一给歌曲的词曲作者,二是音乐电视作品的作者。但我们不禁要问,除了词曲作者、M TV制作单位要收费以外,唱歌的人怎么办呢?当今歌坛也存在很多歌曲归属不明的情况,有的歌词曲作者已经过世,这些情况该怎么办呢?按照国际惯例,著作权保护的年限范围是50年,也就是如果作者过世50年以上,这些歌曲就“自动充公”,再加上一些署名是“佚名”的歌曲,这些费用还用不用交呢?所以,这些都应在政策出台时细化。 而一部分卡拉OK的经营者则对收取版权费反应平平。他们认为,无所谓了,政策已经出台了,再进行讨论已没有什么意义。他们所关心的是,会不会因此次版权费的征收而使消费者趋减? 笔者认为,从消费者角度考虑,KTV娱乐市场有着广泛的群众基础,其客户群体十分庞大。人们还是很愿意借助这一平台进行消费娱乐和人际沟通的,这一消费群本身就是有一定经济积累、生活在社会中上层的人群,按照低于卡拉OK营业额(包括酒水在内)总量0.5%、每首歌平均0.17元的标准收取的版权费并不会给消费群带来深刻的影响或实质性的改变,他们更多在乎的是氛围和环境,而非金钱,所以即使消费负担转嫁给消费者,消费者也不会有伤筋动骨之不快,倘若经营者能提供更舒适的休闲环境,他们也会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从经营者来看,卡拉OK经营本身存在有很大的竞争力,市场机制作用也会让他们充分权衡、协调消费者的可消费能力和自身经营能力之间的关系,即使价格上涨,也会涨幅适度,不会令消费者不可接受。 应该承认,卡拉OK是消费者难以割舍的一个娱乐平台,正因为如此,国家在政策的出台时,一定要充分考虑到消费者的切身利益,这样,不仅我们的卡拉OK,我们的生活也会OK! (2G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