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今天从国务院新闻办公室获悉,我国正式出台的第一部流域水量调度管理行政法规———《黄河水量调度条例》从今日起正式施行。
据悉,《条例》规定,制定黄河水量分配方案时,应当充分考虑黄河流域水资源条件,黄河流域规划和水中长期供求规划以及相关省区市取用水现状和发展趋势等因素,统筹兼顾生活、生产、生态环境用水和上下游、左右岸的关系,发挥黄河水资源的综合效益。
为了加强对黄河水量调度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实施,根据黄河水量调度的实际和有关单位的职责,《条例》明确规范了国务院、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发展改革主管部门、黄河水利委员会及所属管理机构、11个省区市的地方人民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库主管部门或者单位等主体的权力、义务和责任。同时,《条例》规定,黄河水量分配方案由黄河水利委员会会商流域及相关11个省区市人民政府制订,经国务院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国务院批准。
根据黄河水量调度实践经验,《条例》将黄河水量调度分为正常情况下水量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对正常情况下的黄河水量调度在制定年度水量调度计划,规定月、旬水量调度和实时调度,建立严格的水文断面流量控制制度等方面作了规定。对应急水量调度在应急水量调度的实施条件、制定旱情紧急情况下的水量调度预案、规定应急处置措施等方面也作了明确的规定。
《条例》规定,黄河水量调度和管理适用于青海、四川、甘肃、宁夏、内蒙古、陕西、山西、河南、山东、河北、天津等11个省市区。(2B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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