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收缴房屋“养老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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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8月02日 01:01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 |||||||||
本报深圳8月1日电(记者高铸成 通讯员李泓)从今天起,深圳市国土部门正式开始向各楼盘收取房屋“养老金”,即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这标志着深圳市停滞12年之久的房屋“养老金”制度开始启动,该市房屋管理将进入前所未有的精细化管理阶段。
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是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公用设施及设备的大中修、更新、改造项目的基金。1994年,深圳市人大通过《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条例明确规定:“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住宅区移交时,按住宅区的建设总投资百分之二的比例,一次性向管委会划拨住宅区的公用设施专用基金。”1999年,该条例修订为:“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住宅区移交时,按住宅区除地价以外的建设总投资百分之二的比例,一次性向业主委员会划拨住宅区的公用设施专用基金。”该条例颁布至今已有10多年,但由于种种原因,深圳国土部门基本没有按照要求对房屋“养老金”进行划拨和收取。 今年3月13日,深圳市政府颁布实施了《深圳市房屋公用设施管理规定》,启动了全市范围内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的收取、追缴和管理工作。6月1日,深圳市政府办公厅进一步明确了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的收取范围、专用基金收取的计算基数、管理机构的设立与职责分工等内容。 据深圳市国土部门介绍,此次追缴主要分为两方面内容,对于今年3月13日后竣工的房地产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地产项目初始登记前,必须按照规定交清该项目应交纳的专用基金,否则将暂缓办理该项目初始登记手续,或依法暂停该单位房地产开发资质。对于2006年3月13日前尚未交纳专用基金的房屋项目,由市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清缴工作。按照估算,1994年以来,深圳需要追缴的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高达上百亿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