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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退货应谨防“问题发票”产生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8月01日 05:46 深圳商报

  【本报讯】记者昨日从深圳市蛇口国税局获悉,由于对税法不了解,蛇口某公司被依法追缴税款并处以罚款近1.6万元。

  据了解,日前,蛇口国税局对一户涉嫌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进行协查时,发现该公司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在2005年2月开具的,但送货单及入库记录却在同年4月,也就是在未发生货物交易时就取得该张发票并申报抵扣。据该公司负责人称,发票2005
年2月随货送到该公司,由于货物质量验收不合格,当时给予退货,后来经双方协商后,同年4月货物才入库,因供货商的原因导致实际货物入库数和发票上的货物数量有差异,货款一直未支付,而此张增值税专用发票未退回,已认证抵扣。

  根据税法规定,货物销售后发生退货或折让时,若购买方在未作财务处理的情况下发生的退货,应将原发票联和抵扣联主动退还销售方,不得认证抵扣。若已经认证抵扣,则必须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处理,并在重新购进货物时按实际购入数、单价等再要求供货商重新开具

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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