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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地税局:部分操作细节各市自定杭州市:具体操作办法还在研究中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8月01日 05:23 浙江日报

  本报杭州7月31日讯 (记者 李建) 记者从税务部门获悉,浙江省地税局今天向各市、县地税局下发了征收二手房交易个人所得税的相关文件,部分操作细节将由各地方税务局根据实际情况拟定。下午接近下班时间,记者向杭州市地税局咨询,得到的答复是:杭州的具体操作办法还在研究、请示中。

  省地税局今天在其网站上公布通知,除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
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外,还根据浙江省的实际情况作了补充:“对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对其实行按住房转让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具体比例授权各市地方税务局在住房转让收入的1%-3%幅度内确定。”

  尽管具体细节还未最终敲定,但从8月1日开始交易成本上升已是不争的事实。在搭“末班车”的最后一天,各中介公司

二手房交易继续红火。记者了解到,最心急的卖家,是购买了公房、集资房的房东——因为这些房子差价较大,须缴纳的
个人所得税
较多。其中一位房东见记者采访,便向记者询问他所考虑的降低交易成本的办法是否可行: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
的通知,实际上有两种纳税方式。一是按照差价的20%纳税;二是“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则是按住房转让收入的1%至3%征收。例如某套公房的成本是5万元,卖出价为50万元,按第一种纳税方式,应缴税9万元,而按照第二种纳税方式,最多缴税1.5万元。那么如果自己“无法提供房屋原值凭证”,是否就意味着可以按第二种纳税方式少缴税呢?

  房东们正在考虑的这种方法是否行得通?记者就此向杭州市地税局相关负责人咨询,该负责人称正忙于制订相关操作细节,并未对此发表任何评论。但“金丰易居”的一位经纪人告诉记者:这样的操作方式有一定的难度。因为杭州市的房产档案比较完善,即使房东不提供房屋原值凭证,也可以通过房管局的资料查到。按住房转让收入的1%至3%征税,只适用于一小部分确实无法提供房屋原值凭证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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