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报广场:“官”不是那么好当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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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8月01日 02:38 中华工商时报 | |||||||||
经过两年多时间的认真论证和反复修改,新的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终于颁布施行。在这个新的立案标准中,更加注重保护公民私人合法财产、更加注重保障人权的内容,成为一大亮点。 在过去执行的立案标准中,就以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为代表的渎职案件,仅仅对案件造成的经济损失做出相关规定,但未能对公有财产损失和私人财产损失进行详细区分,这
与贪污贿赂罪一样,渎职侵权罪的犯罪主体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是,与前者不同的是,渎职者有时并没有伸手捞钱,并没有将财产据为己有。然而,渎职者种种滥用职权、严重失职、不作为、乱作为、违法违规作出决定和处理公务的行为,也必然给公民的私人财产和人身权利造成直接或者间接的损害。按照宪法明确的“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等法律精神,对造成公民财产和人身权利损失的渎职者必须追究,一个也不放过,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是法治社会不断进步的体现。 认真看一下新的立案标准,人们发现与渎职犯罪有关的案件类型有35种之多。其中既包括了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罪行,也包括枉法裁判、枉法执行等罪行,还包括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放纵制假售劣、商检失职,以及招收公务员、学生时的循私舞弊等罪行,规定得相当详细。有了这些规定,一方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要小心了,要知道“官”不是那么好当的,老百姓不再那么好“糊弄”。如果他们运用职权、执行公务时侵犯了人民群众的利益,就有可能被立案,受到法律的追究。因此,他们必须增强法律意识,用法律约束自己的行为。 另一方面,新的立案法也给司法部门提出新课题。比如,上市公司发生了造假账之类的问题,造成股民损失,要不要追究有关人员“证券管理失职”的问题呢?如果消费者买了假货,除了按“消法”索赔之外,有关方面是否也躲不过“放纵制假售劣”的责任呢?这一切,还须实践来检验。(1A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