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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亿元金融案主犯被判7年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8月01日 01:05 东方早报

  据新华社南宁7月31日专电 广西北海大业信用社原主任郭夏向关系人发放贷款上亿元无法收回一案,在一审无罪释放后,日前,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郭夏犯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15万元。

  1992年8月,郭夏在北海组建了北海市正阳租赁公司(以下简称“正阳公司”),1993年2月,由正阳公司和北海四维国际招商中心等十一家公司以及郭夏、郭敬(
郭夏之弟)、王东等自然人共同组建了大业信用社,郭夏任主任和法人代表,这也是北海第一家城市信用社。

  大业信用社成立后,陆续向北海市7家企业共发放名为抵押担保实为信用的贷款共1.1亿多元,这7家企业都与郭夏有关系。至案发时这些贷款的本金和利息均无法收回。

  2002年北海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对郭夏提起公诉,2003年,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郭夏签发贷款时,我国刑法还没有规定“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郭夏的行为只是渎职行为,但大业信用社是集体企业,郭夏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罪名均不成立,因此,一审法院判郭夏无罪,当庭释放。

  北海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不当,依法提出抗诉。2006年5月,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这一案件重新审理:以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判处郭夏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15万元。

祝建华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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