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王海坤北京报道 日前,记者从国土资源部获悉,《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将自2006年8月1日起实施。国土资源部土地利用管理司主要负责人就这两个“规范”的实施做了相应的解读。
该负责人表示,在确定国有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范围上,《规范》秉承三个基本原则:一是国家政策法规明确规定必须招标拍卖挂牌的;二是地方法规规定划拨土地改变
用途或转让必须招标拍卖挂牌的;三是出让合同约定改变土地使用条件必须收回土地使用权实行招标拍卖挂牌的。不符合上述原则的国有土地出让,方可采用协议方式。
基于此,《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将六类情形纳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的范围,即(1)供应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以及有竞争要求的工业用地;(2)其他土地供地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地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3)划拨土地使用权改变用途,《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4)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5)出让土地使用权改变用途,《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6)依法应当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其他情形。
同时,《规范》将五类情形纳入协议出让国有土地的范围,即(1)供应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以外用途的土地,其供地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地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2)原划拨、承租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办理协议出让经依法批准的;(3)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申请办理协议出让经依法批准的;(4)出让土地使用权人申请续期,经审查批准的;(5)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协议出让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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