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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对大中型矿山采矿权申请人作出规定 注册资金不得少于5000万元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7月30日 09:07 云南日报

  27日,记者从省政府获悉,从即日起,《云南省探矿采矿权管理办法》正式施行。按规定,拟建规模为大中型矿山或者申请开采储量规模为中型以上矿产地的采矿权的申请人,注册资金不得少于5000万元或者前3年平均纳税额不低于500万元等。

  《办法》规定,个人、社会团体和政府机关不能作为探矿权、采矿权申请人,探矿权、采矿权申请人应当具备与申请勘查、开采矿种及规模相适应的资金,采矿权申请人应当
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设备。同时,对探矿权申请人的注册资金作出了严格规定,探矿权申请人的注册资金不得低于300万元,银行提供的资金证明不得低于勘查设计的投资预算,拟建规模为大中型矿山或者申请开采储量规模为中型以上矿产地的采矿权申请人,注册资金不得少于5000万元或者前3年平均纳税额不低于500万元,项目资本金不得低于矿山开发利用方案或者初步设计概算投资额的35%;拟建规模为小型矿山的采矿权申请人,注册资金不得少于500万元,项目资本金不得低于矿山开发利用方案或初步设计概算投资额的50%,个人申请开采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黏土等小型矿山采矿权除外。

  此外,《办法》对探矿权的转让、吊销等相关问题作出明确规定,探矿权、采矿权的转让应当符合法定的转让条件,并报经省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禁止非法出租、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

  李惠民 (春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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