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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经营牌照不得租借外商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7月28日 08:20 沈阳网-沈阳今报

  26日,信息产业部发布通知强调,境内电信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国投资者变相租借、转让、倒卖电信业务经营许可,也不得以任何形式为外国投资者在我国境内非法经营电信业务提供资源、场地、设施等条件。

  信产部在发布的《关于加强外商投资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管理的通知》中强调,外国投资者在我国境内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应严格按照要求,申请设立外商投资电信企业,并申
请相应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未依法在我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电信企业并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外国投资者不得在我国境内投资经营电信业务。

  此外,

信息产业部表示,境内电信公司在境外上市,必须经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批准。新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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