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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装业广告抵扣额由2%升至8%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28日 02:20 京华时报
本报讯(记者 胡笑红 实习生 曹樱樱)继食品、制药等10个特殊行业享受“8%内据实扣除”之后,记者昨天获悉,国家税务总局刚刚发布的“关于调整服装生产企业广告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中规定,从今年开始,服装生产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广告费支出,也可在销售(营业)收入8%的比例内据实扣除,超过比例部分的广告费支出可无限期向以后年度结转。 “这对服装业是个大好消息,因为此前该行业执行的广告费抵扣标准为‘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2%’。”一位服装企业负责人表示。根据通知,适用于税前扣除比例为8%的企业必须每一纳税年度符合《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条件的广告费支出,即纳税人申报扣除的广告费支出一定要与赞助支出严格区分,必须符合三个条件,包括广告是通过经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的;已实际支付费用;已取得相应发票以及通过一定的媒体传播。 由于这一扣除标准自2006年1月1日起生效,社科院财贸所杨志勇指出,按照我国会计年度,服装生产企业今年即可执行该标准,如果前6个月服装生产企业所得税中存在广告费扣除不足现象,少扣部分将在年内据实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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