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纵横新浪首页 > 财经纵横 > 滚动新闻 > 正文
 

卖二手房下月起强制征个税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7月27日 15:06 海峡网-厦门晚报

  全国按赢利的20%征税,厦门仍按转让全额的1.5%征收

  本报讯(记者 林润)记者昨天从国家税务总局网站了解到,国家税务总局刚刚发布了《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这让各地传言纷纷的二手房征税问题有了答案。

  装修费可抵扣原价

  《通知》说,个人转让住房,以其转让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我市的财税专家说,这个转让收入就是二手房的实际成交价格,而财产原值就是原来的购房价格。

  《通知》说,从8月1日起,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纳税人可凭原购房合同、发票等有效凭证,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从其转让收入中减除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

  其中,商品房转让住房在转让前实际发生的装修费用允许扣除的最高限额为房屋原值的10%。纳税人原购房为装修房,即合同注明房价款中含有装修费(铺装了地板,装配了洁具、厨具等)的,不得再重复扣除装修费用。

  价格太低难混过关

  国家税务总局的这份通知还说,若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具体比例由地税部门根据纳税人出售住房的所处区域、地理位置、建造时间、房屋类型、住房平均价格水平等因素,在住房转让收入1%-3%的幅度内确定。

  “精明”的人可能会琢磨:要是我报给税务局一个虚低的二手房转让价,那我要缴纳的个税不就“省”得多了么?

  这个歪念头可行不通。《通知》说,纳税人申报的住房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征收机关依法有权根据有关信息核定其转让收入,但必须保证各税种计税价格一致。

  厦门原有办法较科学

  记者昨天晚上采访了市地税局征管处的有关人士,原来,这份文件上周就已经抵达我市。我市正在研究是不是要修改现行二手房征收个税的做法,眼下还没有作出决定,所以老规矩仍在用。

  目前,我市对个人出售房产,有增值但不符合免税条件的,按转让全额收入的1.5%缴纳个人所得税。

  “《通知》说,个人转让住房,以其转让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也就是按出售房产全部收入和房产原值的差额的20%征收个税。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房产原值往往很难确定,所以《通知》也说,可以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现在,我们采用按出售房产全部收入1.5%的方式征税,这样执行起来更容易,也科学。” 市地税局的有关人士说。

  另据了解,在我市,想要谎报二手房成交价格“节省”个税也不容易混过关,市地税局会根据不同地段的基准价来核定。

  相关链接

  二手房个税怎样缴

  个税征收公式:

  个税=(售出价-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合理费用)×20%

  扣除项目包括

  ■房屋原值

  购置该房屋时实际支付的房价款及缴纳的相关税费。

  包括:商品房、自建住房、经济适用房、已购公有住房、城镇拆迁安置住房。

  ■转让过程中缴纳的税金

  纳税人在转让住房时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税金。

  ■合理费用:支付的住房装修费用。

  在转让前实际发生的装修费用,可在以下规定比例内扣除:

  (1)已购公有住房、经济适用房:最高扣除限额为房屋原值的15%;

  (2)商品房及其他住房:最高扣除限额为房屋原值的10%。(来源:厦门晚报)


爱问(iAsk.com)


谈股论金】【收藏此页】【股票时时看】【 】【多种方式看新闻】【打印】【关闭


新浪网财经纵横网友意见留言板 电话:010-82628888-5174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