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于一份于2001年签订的资产置换协议,今年2月,如意集团被公司控股股东中国远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告上法庭。而在近期法庭判令支持中国远大的诉讼请求后,如意集团顿时面临决择:是和解,还是上诉?为此,如意集团近期召开董事会议进行了讨论。结果是公司决定与远大集团进行“有条件的和解”。公司昨日就此发布了公告。
从如意集团今年2月底披露的情况来看,中国远大与如意集团于2001年6月8日签订了
《资产置换协议》,中国远大以其所持有的蜀阳药业60%的股权,与如意集团所持有的连云港艾利如意食品有限公司70%的股权、远大(连云港)花生食品有限公司90%的股权以及对39家单位的应收账款进行等额资产置换。但中国远大表示,在置换完成后,其对置换资产中的对39家单位的应收账款进行逐家追讨时,发现其中对部分债务人的总计金额达31652843.68元的债权在签订《资产置换协议》时已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导致所涉及的债权无法实现。为此,中国远大向法院提起诉讼。
近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下达《民事判决书》,认为如意集团交给中国远大的资产中,大部分债权无法实现,已构成违约。法院判令解除2001年的《资产置换协议》,并要求如意集团返还有关资产等。上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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